对大数据立法管理是时代之需

2016-07-05 13:07 来源:广西新闻-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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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被媒体誉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可谓意 义重大。该草案规定了“数据信息”这一概念,使“数据信息”可能成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立法概念,这让我们看到了我国民法典的时代性,看到了对大数据发展的立法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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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共享越来越普遍和广泛。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商业机构都依靠数据处理结果作出决策。我国政府在全球率先开创了大数据交易的先河,继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之后,国内其他省市的大数据交易所和大数据交易中心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大数据交易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交易数额越来越大。而数据是什么?急需立法予以明确以确定数据权属和规范交易秩序。

  大数据中,个人信息占据了很 大的比重。自20世纪60年代,各国政府开始积极建立人口登记制度和实施人口普查计划。与此同时,政府和商业机构都注意到个人信息的深一层价值——能为政府决策和商业机构进行企业战略提供直接的参考,因此,数据分析开始在公私各种机构普遍进行。这导致了两个最直接的后果:第一,民众的个人信息被集中保存于数据库之中。第二,储存在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被政府和商业机构等组织体所掌握和利用。公众注意到,这个后果最终可能给自身带来灾难性的侵害,包括极大侵害隐私权和人身自由、人格发展等,并有可能对民主社会造成不应有的打击,逐步破坏民主多元社会的基础。

  我们应该注意到,技术因素和组织因素是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技术发展激发了组织体对数据分析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正不停地被技术的发展所催进。数据分析的大规模应用给公民带来了潜在的、但真实的恐慌。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体收集和分享的个人信息的数量在飞快增长,而信息主体对这个过程几乎没有参与能力,但这个过程的结果却影响着他们的人生。所有这些担心是不限于一种笼统的忧虑,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快会转变为对社会的怀疑和抵触,进而威胁到民主社会和多元价值观存在的基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Act 1973,简称ALRC)在建议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报告中说,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在数据分析的今天,如果对隐私的保护得不到加强,社会将很难不顾科技的变化而保持它的自由和民主传统。

  除此之外,过度的数据分析也威胁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各国政府无不企图籍由电子商务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然而,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信心直接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成败,人们普遍担心在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情况下进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人们也担心将要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会打着保护人格的招 牌而从事地方经济保护主义的勾当。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对流入外国的个人信息进行限制的规定,这被商业机构认为是阻碍跨国数据流动的,从而可能造成国际贸易的障碍,破坏国际贸易的发展。人们担心有的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表面上是为了保护隐私,实际目的是经济保护主义,因为个人信息的跨国流通本身会蕴含着经济上的巨大利益。

  因此,民法典对数据进行规定,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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