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宣城市印发《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9 10:03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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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宣城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注册登记水平。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安徽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8号),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2015年底前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人行、市编办、市政府办(信息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并持续推进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一项一码、一表流转,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依责监管、电子监察”的原则,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15年底实现与省、县(市、区)平台纵向贯通,与有关部门横向联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启动实施并持续推进

  推动政务信息服务水平。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逐步整合宏观经济、产业规划、公共安全、信息科技、金融保险、能源环境等领域相关信息,利用门户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采取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住建委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实施并持续推进

  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改进和加强数据监测分析预警,科学预测经济走势和价格变化,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支持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改进服务品质和效率。积极推广应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好金融征信统一平台建设应用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级各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要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相关信息数据,初步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市场监管部门

  时间进度:2016年实施并持续推进

  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2015年底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和道路交通、食品药品等重点行业,选择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点开展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2017年底前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交通局、市食药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进度:2015年底前实施并持续推进

  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本部门和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并按要求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适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市人行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启动实施,2016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逐步推进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办法,形成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建立健全《宣城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行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实施并持续推进

  推行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监督管理,使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2016年实施并持续推进

  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严格落实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网店实名及交易信用评价等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采集和分析电子商务信息,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

  时间进度:2016年实施并持续推进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源推开放共享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强化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信息办)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实施并持续推进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2015年底前,依照《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完善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适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建立“宣城市诚信网”网站,各部门网站与“宣城市诚信网”及“信用安徽”网站连接,及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发改委、市人行、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5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并持续实施

  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的新建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不向其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公安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并持续实施

  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及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通过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完成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2020年全面建成统一规范的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应用全覆盖,为各单位履职提供服务。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全市基础信息资源库,推进全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等市直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2015年底启动并持续实施,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

  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并实施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依据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2015年底实施

  逐步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梳理政府数据资源,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指导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逐步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支持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实施

  (五)培育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推动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信用服务和产品,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等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

  时间进度: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制定扶持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三、建立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保障体系

  扶持发展大数据产业。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吸收和创新关键共性技术,建设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委网信办、宣城银监分局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落实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制度。制定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技术、应用和管理等方面标准,逐步建立全市大数据标准体系。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落实国家、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形成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各类社会人才合作,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教体局、市人社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强化工作落实。加强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将工作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目标办、信息办)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推动示范应用。率先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逐步拓展至宏观管理、税收管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信息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委等市直有关单位

  时间进度: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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