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大数据时代》,谈隐私权保护 | 天一笔谈

2016-03-02 09:03 来源:天一青年读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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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很大程度上是指“数字”,如客户量,业务量,营业收入额,利润额等,都是一个个数字或者是可以进行编码的简单文本,这些数据分析起来相对简单,过去传统的数据解决方案,如数据库或商业智能技术就能轻松应对;大数据则不单纯指“数字”,可能还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如博客、微博、音频视频分享、通话录音、位置信息、点评信息、交易信息、互动信息等。

  “大数据”指的是收集和分析大量信息的能力,而这些信息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目的在于从复杂的数据里找到过去不容易昭示的规律。大数据具有大价值,能够给企业、机关等机构带来大量的经济价值,可观的经济利益,无往不利的前进动力,但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大数据是把双刃剑,它也会产生管理上的风险,最明显的就是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作者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思维的大变革》一书中,尽数大数据能够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商业等带来的益处之后,专章讲述大数据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影响。

  何为隐私权?即,个人私事免受干扰的权利,既包括个人日记、通信通话等个人的隐秘事项,也包括金钱收入、消费开支等个人的私密事务,还包括身高体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不愿公开的资料等个人不愿为他人所周知的事免受干扰。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确认和保护。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市场与竞争日益商品化,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美国计算机专家John Diebold说:“在信息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每一片字节,都是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信息加总和数据整合,对隐私的穿透力不仅仅是‘1+1=2’的,很多时候,是大于2的”。

  只要仔细观察许多日常生活的应用,就会发现大数据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如影随形。QQ的“你可能认识的人”,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你可能喜欢”等,都是大数据的具体应用。可以说,微信、微博、QQ空间、打车软件、购物网站浏览挑选下单、谷歌百度词条搜索等,无时不刻在搜集社交网络、兴趣爱好、生活习惯、购物习惯、消费喜好、阅读偏好、位置信息等个体信息,而且这些新兴技术领域个人信息的采集方式让人充满忧虑。

  个人在大数据时代往往作为数据来源。对企业而言,通过用户数据分析,能够得到价值,但是对于个人用户来说,无疑这是一个不得不被动接受的事情,也不得不接受这种数据在收集、分析、传输等过程中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暴露是否得到授权?或者说用户在使用一些应用或者工具时是否有选择不被收集记录数据的权力?实际上,答案往往是否定的。而且传统线下企业数据保护方式在大数据时代是失效的,只要用户使用智能手机,就必须将自己的个人数据所有权转移给服务商。更复杂的是,经过多重交易和多个第三方渠道介入,个人数据的权利边界更为模糊。

  大数据时代,借助强大的搜索引擎,许多希望被各种利益团体得到的信息,当然包括个人信息,都可以在虚拟的网络世界轻易获取。可是,与获得和传播个人隐私的“易”相比,若想在海量的信息中主动觉察到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犯的蛛丝马迹,可谓“难”。有些网站在收集个人网络行为相关信息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明确其收集信息的目的。个别网站为追求商业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二次利用,甚至逾越消费者个人权利底线,使个人信息遭到极大侵害。此外,随着新硬盘设备的推出,大量信息存储不再是问题。数据存储期限的延长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尽管如此,人类社会毕竟还是要向前发展的,我们不可能再退回到没有网络、没有手机的年代。何况即使倒退半个世纪,隐私安全问题也依然存在,信息泄露被人利用的风险也一样存在,只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突出罢了。华盛顿电子隐私信息中心主任Rotenberg曾在《纽约时代》杂志上撰文指出“隐私之于下世纪的信息经济,如同消费者保护问题和环境问题之于20世纪的工业社会”。因此,如何平衡技术发展为人们生活所带来的便利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合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纵览《大数据时代》全书,对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提出“责任与自由并举的信息管理”。具体来说,一是依靠技术,二是行业自律,三是法律规制。

  从技术层面来讲,一是防止不法分子侵入个人系统盗取个人信息;二是限制个人信息掌握者的权限;三是让用户知道他们的数据存储在哪里,是如何被处理的,以及流向何方等。通过强大完善的技术保护,在根源上解决个人信息泄漏问题。

  从行业自律角度来说,明确企业责任不失为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措施。在用户提交个人数据并接受约定服务后,服务商和运营商即负有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定责任。正如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所提出的观点,“不能以大数据合理使用进行免责”。

  法律规制是最重要的方式,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弥补现实漏洞,为个人隐私保护构建最后一道防线。从法律着眼,既要为依法合理地搜集处理大数据信息提供保障,也要确保信息处理过程中个人隐私不被泄露。通过法律规定,对所有数据控制者在网上的各种收集、传播和利用用户数据信息的行为进行限制,并从个人协议许可转向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使网上用户的个人数据隐私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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