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啸:论数据产权登记丨前沿

2023-12-01 14:10 来源: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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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及数据要素治理等基础制度提出了非常全面、系统且颇具创新性的意见。然而,关于为什么要进行数据产权登记,数据、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是否均为登记之客体,登记是否应当作为数据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等基本问题,法学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在《论数据产权登记》一文中对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客体和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以供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一、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

  (一)证明数据产权的功能

  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它并不占据客观的、有形的物理空间,无法通过实体的占有而排他,可以被无限复制,由无限多的主体在不同的空间于同一时间内进行占有、存储、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律上承认数据产权的话,权利人也许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客观上的控制来保护数据权利,但不可能通过对数据的占有来证明自己对数据的权利。只有通过数据产权登记才能证明权利人对于数据拥有权利以及拥有何种权利。所以,数据产权登记的首要功能就是证明功能,即通过进行数据产权登记,并由登记机构颁发权利证书给数据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在数据交易、分配数据收益等情形中起到证明数据权利的归属及内容的作用。

  (二)降低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

  降低信息传递成本是数据产权登记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数据可能涉及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知识产权、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等诸多权益。故此,在数据流通尤其是数据交易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避免数据交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数据产权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等合规成本,即登记机构要求数据产权登记的申请人提供数据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依据国家制定的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排除那些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交易加以登记。这样一来,人们可以基于对于数据产权登记的信赖进行交易,即便登记错误,交易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与交易相对人无关。惟其如此,方能实现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

  (三)保护数据产权和交易安全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数据产权登记,将数据权利的归属、内容以及交易记录记载于登记簿上,有效防止了数据交易中的纠纷以及完成数据交易后当事人关于交易的争议。故此,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具有稳定数据交易各方预期,定分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数据产权登记簿对外公示、允许查询,因此,当数据产权登记能够准确记载数据上的权利归属和内容时,任何希望与数据权利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都能够以很少的费用或成本方便、快捷地了解数据权利并加以信赖,进而实施相应的交易,且无需担心会遭受突如其来的损失。这就极大消除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非法数据交易与欺诈,有效保证了交易安全以及流通数据来源合法,为数据要素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二、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

  (一)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

  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只能是数据。在数据产权登记簿中,描述作为标的物的数据应当遵循以下三项要求。首先,数据产权登记簿的设置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即按照数据产权的权利人来设置数据产权登记簿,每个权利人设置一个登记簿页,并将属于同一权利人的各类数据产权依次记载于其上。其次,对数据的描述应当可以使得该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具体而言,应当包括数据的名称、数量、结构,以及数据的数量是否会发生变动的情况说明。再次,数据产权登记簿上必须记载数据的来源且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任何主体只有对其合法取得的数据才可能享有相应的数据权利。

  (二)数据产权登记能力

  登记能力(Eintragungsfaehigkeit)问题,即哪些权利应当进行登记,从而记载于登记簿予以公示。就数据产权登记而言,从字面上看,具有登记能力的是数据产权,但这一模糊的概念欠缺法律意义。有学者认为,数据产权就是指数据处理者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三类财产权利。还有学者认为,数据产权不限于这三种权利,还包括其他的各种数据权益。此外,关于这些权利的性质、内容以及体系定位等,也存在不同观点。总之,数据产权这一概念尚需法学界尤其是立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解释。其究竟是一个权利还是数个权利?每个权利的内容和效力如何?这些问题只能通过修订现行法或制订新的法律加以解决。否则,数据产权登记连登记能力的问题都无法回答,自然建立不起来,更发挥不了作用。

  三、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财产权登记制度的效力层级

  财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财产权经过登记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类型财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别。在我国,法律效力最弱的是著作权登记,其只具有证明效力。法律效力更强一些的则包括机动车、船舶、民用航空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这些登记除具有证明效力,还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法律效力最强的登记制度,具有转让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三者共同发挥了保护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转让效力是指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推定效力是指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内容是一致的;公信效力是指即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信赖该登记簿记载之人仍可如同登记簿记载正确时那样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

  (二)数据产权登记法律效力的构建

  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理由如下。首先,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有利于做到数据上权利的明晰化和法定化。其次,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有利于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体系,更好地做到数据交易的合法合规。再次,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更好促进数据交易的进行。此外,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是进一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甚至公信效力的基础。

  四、结语

  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产权、降低数据交易成本以及保护数据产权和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数据产权这一概念尚需法学界尤其是立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解释。为保证数据产权,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在数据产权登记簿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甚至公信效力。总之,必须要通过实体法律规范将数据产权表述为法律上的权利,通过程序法律规范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如此方能真正建立一套将数据从资产转换为资本的正式法律制度,从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我国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家竞争的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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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ensha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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