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大数据资源的产权结构及其制度构建

2017-06-21 15:06 来源:《电子政务》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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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爆炸式增长,海量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大数据资源保护和利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大数据作为重要的宝贵信息资源,如同物体生命一样,包括产生、整理、分析、应用和销毁五个阶段。从马克思产权理论来看,大数据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不同的大数据生命周期,其产权主体不尽相同。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应根据其特征和性质来选择,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大数据;大数据资源;产权结构;产权制度  

一、引言  

全球连锁零售店沃尔玛(Wal-Mart)通过建立属于自己的卫星和网络,对全球每个分店的库存、采购、销售、运输等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及时了解全球各个分店运营、商品销售情况,以便迅速做出关于是否需要补充货物、补充多少、何时补充等的决策,成功避免了分店货物积压或是货源不足,大大降低了库存成本甚至实现了“零库存”,从而真正做到了“帮顾客节省每一分钱”的宗旨,实现了价格最便宜的承诺。大数据时代企业的经营,颠覆以往依赖决策者经验和洞察力的传统方式,而是利用数据,用数据说话,靠数据决策。人与人之间在经验和洞察力上会存在差异,而数据则消除了这种差异,使得每个人都能够通过数据直观地看到信息。  

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府创新治理和服务、决策等方面也有着重要影响。从政府1.0到2.0,再从2.0到3.0,政府从强调以政府为中心,到强调以公众中心,再到最终以每个人为中心。利用大数据,人们在站点等待公交车时不再是“遥遥无期”,不再为找不到公共厕所而“恼羞成怒”,交通拥堵状况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市民能够知晓每个路段的交通拥堵状况而选择绕行。大数据的有效运用,处处体现了政府治理真正践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提高了政府治理的能力和公众满意度。  

随着社交网络(如博客、微博等)以及新型设备(如智能手机等)的出现,各个领域的数据已经不能用传统的GB和TB来计量,而是开始使用EB甚至ZB来计量,呈现指数型的增长并且有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特点,人类已经逐渐地被大数据淹没。大数据(BigData)不同于以往的海量数据(MassiveData)以及超大规模数据(VeryLargeData),大数据资源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资源,来源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服务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阿里巴巴同样是利用大数据,通过分析其每一个客户的消费数据,了解每一位客户的需求以及喜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数据作为自己营销战略的基础。  

大数据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要实现大数据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从而达到最优配置,其产权的界定是不可避免且尤为重要的。在信息时代,信息资源极为重要,对于企业,大数据资源能够提供大量全面的信息来帮助高层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学术领域,大数据能够提供丰富的文献信息帮助学者拓宽研究视角。这些都需要通过对大数据资源合理正确的利用来实现。  

二、大数据的概念、特征与生命周期  

(一)概念  

“大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TheThirdWave)一书中,作者托夫勒认为,迄今为止,人类已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人类历时几千年从原始社会进入农业社会,称之为“农业革命”;第二次浪潮是从17世纪末开始,人类历时300年,进入使用不可再生能源的机械时代,称之为“工业革命”;托夫勒立足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未来进行展望和设计,认为“‘大数据’才是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1]。2011年5月,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研究报告正式提出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是超出典型数据库软件工具的收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的能力的数据集。”在“量”这个方面定义了大数据,指出大数据就是指已经不能够用常规数据处理工具进行收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的数据集。2012年1月,大数据成为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主题之一,全球瞩目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2012年3月,美国政府在大数据产业上突破投资过亿。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开发的关注与日俱增,大数据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选择。  

无论是科学领域、社会生产领域还是政治领域,大数据的获取与利用都显得尤为重要。而什么是大数据呢?大数据的本质就是通过对现实世界各种数据的记录来模拟现实世界,利用数据模拟的世界与现实世界具有同步性。单从字面意思看,“大数据”只体现出了数据规模庞大这一特性,但是大数据真正的内涵却远不止此,大数据的规模大不仅是量的“大”,而且已经达到质的飞跃,达到能够真实地模拟现实世界的程度,且还与现实世界保持同步性,这就赋予了大数据不可估量的价值。大数据与海量数据、超大规模数据除了在数据规模大小上存在差异外,在数据种类上也更加复杂,这也使得数据处理的方式方法更加多样化。同时,大数据中的数据也不是单纯的数据,而是可以通过数据得出其他新的数据信息,所以大数据也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由于大数据的概念过于抽象,很难有一个大家比较认可的定义,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从大数据的特性来理解其内涵。  

(二)特征  

通过以上对大数据的描述,不难理解大数据的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这三个特性即是通常所说的“3V”定义[2]。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3V”已经不足以描述大数据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人们又从“3V”拓展到“7V”,认为大数据还具有价值性(Value)、准确性(Veracity)、可视性(Visualization)、合法性(Validity)。  

第一,大数据的规模性。规模性主要是指大数据的“量”。从麦肯锡公司的报告定义中可以看出大数据的规模已经超出了常规数据处理工具的处理范围,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更进一步加速了数据的增长,其计量单位也逐渐由GB、TB变为EB、ZB,大数据量的积累已经达到质的飞跃。  

第二,大数据的多样性。多样性主要指数据存在的形式。传统的数据存在类型主要是单一结构化数据,而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产生大数据的终端形式多样,大数据存在形式也多样化,例如图片、音频、视频等。大数据的存在形式也逐渐由结构化向半结构化甚至是非结构化转变,而且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所占比例逐渐增加。  

第三,大数据的高速性。高速性不仅是指大数据的产生具有高速性,对于大数据的处理也要求高速。数据的急剧增长,必然要求以更快的速度来处理数据,这样才能对变化着的现实世界做出及时的反应和描述。  

第四,大数据的价值性。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生资源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其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信息资源,其价值必然以其反映的事实真实性为基础,只有反映真实信息的数据才能为人类所用,从而创造价值。而且越是能够被反复使用,能够被更多人使用,其价值就越大,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利用大数据资源可以实现对土地调查数据的共享,从而优化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储备以及合理改造;在医疗方面,我国已有国内范围最大的网络联网医院临床信息共享系统——上海市级医院临床信息共享项目,还有中南大学于2014年启动的“湘雅临床大数据系统建设项目”,这些都极大提高了我国医疗系统的效率和质量。由此可见,大数据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第五,大数据的准确性。大数据是对现实世界中各种数据的记录和储存,必然要做到准确无误才能为人们所利用。大数据之所以重要,就是因其能够准确地反映现实世界,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  

第六,大数据的可视性。大数据蕴藏无限价值,有新时代“黄金”和“石油”之称。而为了让各行各业的人们都能够有效地对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这就需要借助大数据的可视化,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利用大数据,也就使得大数据具有了可视性。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从大数据的结构、功能、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可视化,人们与大数据的交互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得更加直观、高效。从2D到3D,再从3D到可穿戴可植入,可视化是大数据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  

第七,大数据的合法性。随着大数据重要地位的日益凸显,大数据已经纳入我国国家战略发展计划中。国家对大数据的关注日渐增加,大数据也将被国家纳入合法的范围。不仅如此,对大数据收集以及分析等合法性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在充分利用大数据的同时尊重个人隐私,也是大数据合法性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是某一物体从产生到消亡的全过程,大数据的生命周期亦如此。从大数据的特征来看,可以将大数据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产生、整理、分析、应用和销毁等五个阶段:  

第一,大数据的产生阶段。大数据是通过记录现实世界各个方面的数据,来实现对现实世界的模拟,所以现实世界中任何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产生大数据。人们浏览网站、网上购物、外出等等行为,都会成为数据记录的对象,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大数据。  

第二,大数据的整理阶段。大数据产生以后只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数据,包含有用的和无用的,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剔除失效和无用的数据,储存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数据。  

第三,大数据的分析阶段,对收集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去挖掘和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信息和规律。目前,诸如关联式分析、聚类分析等已经是较为成熟的数据分析方法,与此同时,新的更直观、更科学的方法也在不断运用中。  

第四,大数据的应用阶段。对大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应用,在前面几个阶段中所获得的信息、规律等用于创新型服务,提高人类生活品质。只有将数据应用到人类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提供服务与便利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据的价值。  

第五,大数据的销毁阶段。如果一直任由数据指数型增长,最终结果只会是超出人们对数据的最大储存和管理能力,不仅会带来储存成本增加,而且也会带来管理上的疏忽,而这种疏忽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会造成企业、国家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巨大损失。所以,数据的销毁不仅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不可少的阶段。  

三、大数据资源的产权结构分析  

对大数据资源产权结构的分析,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依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尽管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产权”二字,但是马克思所讨论的所有制却正是科斯理解的产权在经济领域里的概念,而科斯的产权理论属于法律领域。社会是由单个的人有机组成,但并不等于单个人的简单加成,马克思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整体主义出发阐述经济领域的产权,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将产权看作生产资料的所有,并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3]。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4]。马克思在分析财产权利的产生时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即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5]744。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最初表现为人对自然条件的占有,形成于人们的习惯和共同认可中,后来通过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便成为了产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开始拥有生产工具,产权则表现为人们对生产工具的占有。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了社会分工,直到资本主义产生才出现了资本主义的产权。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资本主义私有产权能够推动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指导下对经济领域的产权进行讨论,更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更能经受逻辑和实践的检验,因而也更具有科学性。  

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亚细亚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单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个人的财产,相反,个人只不过是公社财产的占有者。”[5]729公社成员本身是共同财产的共有者,以公社为中介来占有公共财产。第二种是古代所有制形式,一部分土地由公社支配,而另一部分由公社成员私人占有。第三种日耳曼所有制形式,公社只在其成员举行集会时才存在,变成了集会这种行为名词而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联合体,公共财产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其实,并不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所有制形式,随着人口的增长,势必会打破原来的共同体,对公社所有制形式造成破坏;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与生产的自然条件之间、劳动者与劳动工具所有者之间、劳动者与其本身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这三种旧的公社制所有制形式作为所有制的第一种历史状态也就慢慢瓦解。 

随着手工业劳动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将其从事劳动所使用的劳动工具视为自己的财产,与产权的第一历史状态下将自然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这里将对象换成了劳动工具。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权,“这是第二种历史状态,它按其本性只是作为第一状态的对立物,或者可以说,同时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才能存在。”[5]754劳动和生产第三种产权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5]754  

所谓产权结构,是指在特定考察范围内,产权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和产权主体的构成状况。[6]根据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产权在最初阶段是人将自然条件排他性地归属于自己,而人是社会性动物,不可能离开集体而生存,所以随着发展会出现各种形式的集体,当个人在以公社成员身份为中介的所有制情况下,公社中单个的个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权;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7]支配权作为产权的基本权项之一可以被所有者让渡给别人,也可以被所有者自己拥有。资本的积累就是在各个点上把工人连同他们的工具积累起来[5]763,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出对工人劳动力和劳动工具的管理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也就衍生出管理权和收益权。由此可以得出产权主要是由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收益权四个基本权利构成。这也就不难理解会出现多个产权主体的情况,因为每个主体可能会拥有不同的基本权利。  

大数据资源产权也是由这四个基本权利构成。其中,大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即是主体将大数据资源排他性地归属于自己;大数据资源的支配权是指实际利用大数据资源进行生产和市场交易活动生产利润或剩余价值的权利;大数据资源的管理权是对利用大数据资源进行生产和市场交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利;大数据资源的收益权是指获得利用大数据资源进行生产和市场交易所带来收益的一定份额的权利。此外,也会出现多个大数据资源产权主体的情况,也即大数据产权的四个基本权利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大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能很清楚地说明这种情况,大部分的大数据资源基本上被大型互联网公司、企业、国家公共部门等组织占有,而使用这些大数据的主体可以是进行研究工作的个人或组织等。比如社会学家对人们网上消费记录进行社会调查的过程中,数据的使用主体是社会学家,数据拥有者是某电子商务企业,而数据的来源却是众多的消费者。而实际上大数据资源产权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这就使得大数据资源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并且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的不健全,也会对国家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对大数据产权结构的分析就显得必不可少。  

大数据资源产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政府、科研人员等。一切能够对大数据资源实施一定行为的主体,都可以是大数据资源产权的主体。在大数据的不同生命周期,大数据资源的产权主体可以拥有以上四个基本权利的一个或者多个(参见表1)。首先,在大数据的产生阶段,根据马克思对产权最初表现形式的阐述,该阶段大数据资源的所有权由产生大数据的个人、组织或国家各自拥有,谁产生的大数据谁就享有其所有权。其次,在大数据的整理阶段,这一阶段是有目的地对所有的大数据进行分类筛选和储存,不同的组织、企业、团体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或目标选取不同的大数据,而一般普通个体(科研人员除外)则不会对大数据进行整理,所以该阶段主要是企业、组织、团体等拥有大数据的管理权。再次,在大数据的分析阶段,由专门的技术人员利用诸如数据统计等方法对上一阶段筛选收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和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信息和规律,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和预测。最后,在大数据应用阶段产权主体又回到组织、企业、团体,他们结合现状将这些分析得到的规律和结果应用到实际,或是对以往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或是开创新的更高效率的运行方式,或是抢先发现新的商机。正如前文所述,大数据是通过对现实世界各种数据的记录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利用数据模拟的世界与现实世界具有同步性,而且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十分惊人,当现实世界处于不断变化中,数据逐渐庞大到超出组织、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管理和储存范围的时候,就进入了大数据的销毁阶段,将一些目前看起来是过时的没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销毁,这一阶段的产权主体包括组织、企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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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大数据不同阶段的产权主体  

四、大数据资源产权的制度构建  

清晰的产权界定是交易的前提,而健全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公平交易的保障。在信息爆炸时代,大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对产权的清晰界定尤为重要,但实际上却不能实现产权的完全清晰界定。根据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产权的界定过程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也就是产权的界定不是一开始就能够清晰的,而是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产权的界限也会有不同。  

大数据资源给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的方便快捷,需要通过对大数据资源的合理正确的利用才能够得以实现。然而,如果大数据资源被不法分子使用,将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制度的合理构建是十分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大数据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决定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大数据的产生阶段,必须要明确其产生的源头,这是大数据产权的根本归属。“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使自己的主体性的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5]736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所产生的客观存在的数据则属于他们自己,组织、企业以及国家也是如此。  

在大数据的生产阶段,谁产生的数据谁就拥有其所有权。在大数据整理阶段,不同的组织、企业、团体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有目的地对所有的大数据进行分类筛选和储存,由于这一阶段的数据整理是在上一阶段数据产生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组织、企业、团体等要能顺利进行大数据的整理和筛选,需要上一阶段的大数据产权主体(大数据的生产者)将其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管理权、收益权让渡给相应的组织、企业、团体。  

同样,在大数据分析阶段,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得到上一阶段(数据整理阶段)的大数据产权主体的权利让渡,才能够进行对大数据的信息挖掘。有许多企业甚至是政府等公共部门将大数据的分析外包给专门的团队,这实质上就是大数据占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的一种让渡形式。此外,也会存在科研人员进行社会调查直接拿到数据进行分析的情况,这可以将科研人员看作是大数据整理阶段的产权主体,也是大数据分析阶段的产权主体,也需要上一阶段产权主体对其享有产权的让渡,只不过这种情况是大数据的生产主体将占有权、管理权、收益权直接让渡给了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对大数据进行充分分析和研究后,得到相应的结论、信息或规律,需要通过组织、企业、团体的应用,才能得以实现其价值,这就是产权的又一次让渡。  

数据是不断地高速增加的,而人类信息技术进步不可能保持和数据增长速度一样的步伐,最终会导致大数据庞大到超出组织、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管理和储存范围的结果,所以不得不销毁一些目前看起来是过时的没有利用价值的数据。而什么是“目前看起来过时的没有利用价值的数据”,这需要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析和鉴别之后才能确定,所以在数据销毁这一阶段的产权主体是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企业、国家。  

从大数据产生到销毁的过程中,其资源的产权主体处于不断变化中,所以产权制度构建也会有差异。在大数据生产阶段产权主体是个人、组织或国家等数据生产者,对数据筛选收集整理时需要对产权主体隐私进行保护,尽管产权主体不一定能很敏感地察觉自己的隐私被侵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暴露自己的生活习惯、喜好、身份信息等等,但是这些信息势必会给主体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明确大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企业收集和使用大数据资源进行规范,有些大数据公司在用户使用之前会告知用户信息采集的相关条款,但其形式过于简单,只让用户简单地做出“允许”或“不允许”的选择。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条款过长,用户根本没有仔细去了解就草率地做出选择,在这方面个体对大数据资源产权主体身份的意识需要加强,大数据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地明确下来。  

在隐私保护方面,匿名保护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当然更多、更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还有待探索。同样,专业技术人员对大数据进行分析之前,也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隐私,组织、企业或政府将大数据的分析工作外包给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的时候,双方有必要签订合同并且各自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规范行使自己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对大数据分析和研究后就得到结果、信息、规律等,也即是创造了新的信息。而信息是包含上下文语境的数据。[8]换句话说,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了新的数据,自然拥有新数据的所有权。在这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当大数据庞大到超出现有信息技术的管理和储存范围时,就进入销毁阶段,需要追溯大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从其产生源头上对大数据进行销毁。  

合理的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要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从马克思产权理论的解释可以看出,永恒不变的产权制度是不存在的,并且产权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所以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也必须与其所处的时代及其区域经济体制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繁荣。  

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要根据大数据资源的特征和性质来选择。大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新的信息资源,也有着信息资源的特性,其所携带的信息虽然多,但并非全部都有价值,具有价值低密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大数据资源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产权是资源稀缺所导致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资源产权制度安排决定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9]。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构建一个合理的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而面对价值稀缺的大数据资源,就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控制稀缺资源的价格并调节其配置,当然前提还是需要明晰大数据资源的产权。  

构建合理的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必须要考虑到大数据资源的外部性。关于产权外部性,科斯第一定律告诉我们,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只要私有产权界定是清晰的,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就可以将外部性内部化,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无须政府的任何介入。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现实中并不存在完全清晰的产权界定。通过公共管理理论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好方式,但市场也会存在缺陷,而这时就需要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既利用市场交易来调节大数据资源的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利用好政府来弥补市场的缺陷。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必须要对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的优化常常是在产权交易过程之中完成的,而不是等到已经选定了合适的产权结构再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过程正是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的方式[10]。马克思指出,所有权作为一种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是形而上学的幻想,巴泽尔也揭示了产权的界定并不是一开始就完全清晰的,而是一个渐进的相对的过程,所以在现实中不必追求产权的完全界定。因此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永恒不变做到完美无瑕,而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被完善,这个过程即是交易过程。  

五、结语  

清晰的产权界定是交易的开端,合理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公平交易的保障。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不仅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对于思考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的构建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存在的缺陷,将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相互结合发挥各自所长。同时,也要考虑到大数据资源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大数据资源虽然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数据资源都是有价值的,有价值的大数据资源需要人们开发;并且也要认识到虽然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完全明晰的产权,这除了需要完全明晰产权成本和收益权衡的原因以外,还因为产权的明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资源,其产权的明晰也是一个渐进过程,不能立刻就划清其产权边界,而只能是根据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一步一步地明晰大数据资源的产权,大数据资源产权制度也只能是在交易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地区项目(71563005);贵州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黔科合R字〔2015〕2020-1号)。  

作者简介:  

段忠贤(1986—),男,贵州织金人,管理学博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创新政策、区域治理与绩效管理。  

吴艳秋(1994—),女,贵州毕节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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