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围观大数据,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

2016-04-27 08:04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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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引擎作用, “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发布,报告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全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分析样本,对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进行深入解读。与其他报告不同的是,这是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共同发布,是科研教学机构首次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对一家知识产权法院做全面的数据观察和分析。

  众所周知,大数据的运用给庞大的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源注入了活力,借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不但可以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状况,总结知产审判实践经验,破解审判难点问题,预测审判发展趋势,还可以衡量知产领域法治建设的进度、立法与法律实施情况,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信息化与司法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化的建设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司法公开的智能化,加强司法公开的规范化,使司法公开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杠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都提出,要“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社会监督。

  推动司法公开,一定要让群众对法院工作能够看得见,也要乐于看。本次发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数据报告(2015年度)》不仅将公众最为关注的技术类案件审理、判决赔偿金额、审理时长、陪审员参与、涉外案件等因素进行专项分析,还按照院长、庭长以及典型法官团队的角度对14位法官进行多维度的数据法官画像分析。无疑是顺应社会司法改革需求,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更高需求的一次有益尝试,对在全社会形成更佳良好的知识产权审判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新时期,面对庞大的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源,传统以报表汇总数据的信息收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法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信息需求。司法统计工作要实现创新和突破,必须将信息技术作为基础性手段。人民法院应适应新形势,继续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引擎作用,要“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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