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对媒体融合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2015-12-23 13:12 来源:中国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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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

  尹亚光 施玉海

  本文从管理层面、技术层面、运营层面、资源层面和安全层面论述了大数据技术对媒体融合发展的支撑和促进,给出了广电大数据发展建议,包括标准制定、应用模式研究、大数据安全研究以及第三方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等。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推进,信息技术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大数据将是下一个创新、竞争、生产力提高的前沿。大数据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有不同的定义。李国杰院士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可容忍的时间内用传统IT技术和软硬件工具对其进行感知、获取、管理、处理和服务的数据集合。大数据的特点可以总结为4个V,即Volume(体量浩大)、Variety(模态繁多)、Velocity(生成快速)和Value(价值巨大但密度很低)。

  1.大数据技术对媒体融合发展的支撑和促进

  1.1 管理层面

  技术进步是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样也是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大数据的应用可以为融合媒体的管理提供多方面的支撑。

  (1)视听监管支撑

  通过对全国性的视听节目监管和实时大数据分析,使其能够对海量的网络信息进行自动、快速、准确监测,并能够采取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2)舆情管理支撑

  大数据比传统抽样能更加精确的识别到受众群体的组成情况和在某一个阶段的特定需求和对电视内容的回馈,可以及时获取全国视听节目的有效覆盖情况。

  (3)内容生产管理和内容导向管理支撑

  大数据可以对已经生产的内容以及用户收视及回馈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对正在生产的内容进行相应的预测,有助于对内容生产和内容导向进行前瞻性管理。

  (4)版权管理支撑

  大数据对海量的媒体内容进行实时监控,对盗版进行精准打击,加强对媒体内容的保护,促进融合媒体更健康稳健的发展。

  1.2 技术层面

  媒体融合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而大数据在技术层面可以极大的促进融合媒体的全面发展。

  (1)提供分析和了解用户个性需求的手段

  未来的智能电视将会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出电视屏幕前的用户(个人或一个家庭)偏好,按照大数据分析的结果为该用户个性化定制与推荐内容。

  (2)为广电提供新的运营模式支撑

  未来广电融合媒体平台上信息消费的范围将不断扩展。用户消费的信息产品不再局限于内容产品,大数据支撑的信息服务将逐渐扩大,游戏、电商、健康与医疗、生活服务等内容将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深度整合进入电视屏幕。

  1.3 运营层面

  在广电新媒体(融合媒体)企业内部,大数据将成为贯通整个内部运营环节的关键。广电企业已经开始建构使用大数据的商业智能系统,实现企业内部的精细化运营。例如:百视通正在完善自身的大数据商业智能平台,将企业的运营数据,包括IPTV的用户数据、内容数据、经营数据,进行深度整合,并利用数据挖掘找出运营的漏洞,提出解决策略。如此一来,企业内部的价值将大为优化。依靠大数据的经营分析将企业内部决策与企业外部环境有机整合,实现了内外部价值链的优化。

  1.4 资源层面

  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和战略资产,蕴含着巨大价值。传统的广播电视,如台内媒资管理、双向数字有线电视网络,均会产生大量的日志数据,可以用于大数据的分析。互联网电视的7家集成播控机构、6家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机构、中国IPTV集成播控的总平台和分平台,均会产生大量的高价值的数据,可以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方法,分析运营数据、掌握舆情动态。网络视听许可证所涵盖的600多家单位,具备更多更大的日志数据,基于这些数据可以分析掌握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视听舆情动态。广电系统中的数据以及合适的分析方法可以提升广播电视的服务能力和监管能力。

  1.5 安全层面

  大数据涉及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展现,在汇集数据过程中又涉及数据的共享、交换等,在这些过程中,如何有效的保护数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挖掘价值,是大数据带来的新挑战,具体挑战包括系统安全、云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

  2.广电大数据发展建议

  2.1 大数据相关标准的制定

  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推动大数据更有可预测的发展,针对融合媒体的大数据标准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1)互联互通标准

  大数据分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共同合作。基于标准接口以及标准字段的数据互联互通,有助于数据流转、交换、共享,从而形成数据规模,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2)安全标准

  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重要数据的泄露不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研究制定数据互联互通过程中的安全机制及标准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3)个人隐私标准

  个人隐私的暴露是大数据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在中国快速增长的时期,个人隐私并没有被企业重视,这给未来的发展带来各种法律风险。需要针对个人隐私相关法律法规,对融合媒体行业的大数据应用制定相关的个人隐私标准,及时扫清未来发展的阻碍。

  (4)评价指标体系

  数据分析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给出各个数据的比较和排序,如收视率排序等,这就要求所有的数据分析系统采用相同的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计算,使得所有的计算结果具备公平的可比性,从而形成数据的权威性。

  2.2 大数据应用模式的研究

  大数据带来各种新的应用模式,需要研究更多可能的应用方式,以及大数据应用的商业可行性。

  (1)全国范围的统一数据管理

  杜绝广电行业内收视率造假、污染数据的问题,并融合互联网数据、点击流数据、搜索数据等,来实现客户的识别和标签系统,以此建立数据创造价值的重要基础。

  (2)精准的内容指导

  大数据为多屏发布内容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解决功能重复、内容同质的问题。

  (3)即时的舆论监控

  通过对互联网上对热点事件的用户评论,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社会大众观点,利用数据分析预测事态发展,适时调整对热点事件尤其是对负面事件的报道姿态,积极主动介入,以事件动态的权威发布,强化导向以正视听。

  2.3 大数据安全性的研究

  大数据本身面临常规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而融合媒体的数据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广告投入及产出、人民精神建设等多方面,数据安全性尤其重要。有线电视与互联网的结合程度日益加深,以及融合媒体的发展,给广播电视信息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前端环节、网络环节、终端环节、数据采集环节、数据存储环节、数据分析环节、数据传输环节都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我们建议对各个层面的安全问题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大数据标准。

  2.4 第三方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

  随着大数据的标准制定,建立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可以积极促进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交易交换,增加数据价值,挖掘更多的潜能,整体促进广电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交流和发展。

  (1)数据云平台

  负责数据的获取、存储和分析。建议构建广播电视融合媒体数据管理中心,通过大数据云平台汇集、存储和管理数据媒体数据,对全国各广电网络运营商以及融合媒体业务系统的用户收视行为数据进行采集,实现全国广电行业收视行为数据资源的汇聚。更进一步,在统一的系统平台上进行全面的大数据分析,协助各级广播电视台以及网络公司实现大数据相关的商业运营,为各机构提供运营决策依据。

  (2)数据发布和交易平台

  促进数据的交易交换。搭建第三方数据发布和交易平台将广播电视用户的海量数据信息共享,支持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易交换,把拥有的数据资产作为资产评估的重要条件,为数据交易市场提供产业环境,建立广电数据与其他行业数据的交易标准。并建立互联网舆情智能检测系统,积极开展多维度的数据融合分析,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提供预警和依据;与城市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实现连接和融合分析,为实现智慧城市的精确化运营、管理与决策提供指导。

  (3)大数据专家智库平台

  汇集大数据专家智囊团,积极发展大数据技术,研究大数据行业应用和商业模式,并与高校开展紧密的产学研合作。预测并指引未来广电行业以及其他各个行业的发展趋势,为未来广播内容和广告投放的精准化、个性化,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提供技术性指导。

  3.小结

  大数据为广电行业的垂直整合和产业变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抓手。广电行业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化和提升广播电视行业服务和监管能力。

  在三网融合和媒体融合的趋势下,广电行业需要重新审视行业定位,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价值提升到行业的核心战略中,衍生出一系列新型服务和业务,步步深化和层层挖掘大数据平台上的创新应用,提升广播电视行业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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