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2016-11-16 00:11 来源:新疆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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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将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27日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全球范围内,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正成为趋势。

  当前,随着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党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服务于“三基地三通道、五大中心”,积极适应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五化同步”发展的需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建设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完成基于自治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基层基础数据库,完成自治区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融合,初步搭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五级联网、资源共享的统一平台。统筹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节约财政投资,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到2020年,建成自治区统一的信息服务传输网络和公共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公共基础设施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安全保障基本健全。根据国家有关大数据信息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自治区大数据信息安全制度体系,推进面向社会的大数据信息安全架构建设,提升大数据信息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自治区大数据信息安全监管和标准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国内竞争力的信息安全企业,大数据应用环境安全可靠。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方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根据企业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际适时建立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商部门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编制、民政等其他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抓紧时间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质监局、党委编办、公安厅、民政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责任单位内排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四)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存量企业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换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加快投资项目网上行政许可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提高自治区行政审批整体效率,2016年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平台纵向贯通,与有关部门横向联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依托网上行政许可监管平台等信息资源,加大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和APP等新兴媒体开展“互联网+”企业服务;重点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上下游企业合作等对接活动,为企业服务;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尽快开通微信、微博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企业不实信息的网上管控;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新疆)”,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经信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八)加强统计监测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创新统计信息采集方式,不断提高数据分析研究水平。要加强部门统计,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制度体系,建立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要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改进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改委、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

  (九)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证监局、新疆保监局、自治区民政厅)

  (十)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府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绩效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从2016年开始,自治区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企业监管、市场管理、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分阶段、分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汇总整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新疆),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市场监管部门)

  (十二)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规范的承诺格式,开展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试点,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谈、处罚或清除市场,适时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加快建立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6年底前,要依托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大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纳税信用、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四)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尽快实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管、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失信人采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措施,并限制给予政府性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对其安排财政补助。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相关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食品、药品、大宗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兽药、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2017年年底前开展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建立主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农业厅、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厅、畜牧厅、网信办)

  (十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2016年年底前,自治区工商局、经信委等部门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商务厅、经信委、密码管理局)

  (十七)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九)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

  全面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办法,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2017年底前,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基本形成。

  建设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成立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专门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到2020年,50%以上的自治区部门依托统一平台开放数据,到2025年,90%以上的自治区部门依托统一平台开放数据,实现数据机器可读。

  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标准,制定数据开放计划,2018年底前,建成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2020年底前,逐步实现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将非涉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坚持“谁做出、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各地应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步骤和时间节点,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2016年年底前,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新疆)”,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自治区其他部门已建成的专业信用管理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一)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尽快完成“信用新疆”网站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示制度,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通过抽查、举报、执法等履职手段发现企业在信息公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应予公示;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网站要与自治区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新疆”网站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二)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充分利用已建的各类基础信息资源和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促进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严格控制新建平台,依托现有平台资源,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在基层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并逐步向农村特别是农村社区延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下(不含地市级)政府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到2018年,自治区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支撑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交换,以及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和便民服务应用,到2020年自治区50%以上的部门接入平台。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实现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多方利用,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信息服务的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办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数据信息安全需要暂时不宜共享的部门信息系统以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对已建成的部门信息系统,在2016年底以前实现与其他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否则,一律不予核拨运行维护费。(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税局、财政厅、经信委、工商局、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三)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六、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二十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自治区电子政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整合基层网络资源,建设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行新模式,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简政放权。应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整合改造现有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全区执政能力提升、经济运行管理、政府督查管理、社会管理、电子文件管理、基础管理服务平台综合应用等电子政务云应用工程。建设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区市)三级联动的网上政务大厅,实现全区行政审批等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预审与全流程效能监督。积极推进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和应用,建设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管理新机制,整合网络资源和数据中心,减少政府部门数据中心数量,促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业务协同。

  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到2018年,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质量诚信、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探索开展一批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有效促进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推动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将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统一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预警企业不正当行为,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支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高监管和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改进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方式,借助大数据实现政府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透明化管理,完善大数据监督和技术反腐体系,促进政府简政放权、依法行政。

  推动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统筹利用政府和社会数据资源,探索建立自治区宏观调控决策支持、风险预警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体系。到2018年,开展政府和社会合作开发利用大数据试点,完善金融、税收、审计、统计、农业、规划、消费、投资、进出口、城乡建设、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电力及产业运行、质量安全、节能减排等领域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利用机制,推进各级政府按照统一体系开展数据采集和综合利用,加强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支撑,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发改委、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五)推进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融合。2020年底前完善自治区法人、人口、基础地理、宏观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换,加速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应用,推进全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提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六)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涉及市场主体、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尽快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改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环保厅及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七)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自治区电子政务部门要梳理政府数据资源,尽快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标准体系,出台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八)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九)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三十)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发改委)

  (三十一)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证监局、新疆保监局)

  (三十二)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鼓励信用信息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信用担保、征信服务中的应用,支持商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自治区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鼓励自治区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内国际合作,拓展中亚、南亚、欧洲方向市场,为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财政厅、科技厅、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三)提升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2017年底前在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方面要取得阶段性成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金融办、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证监局、新疆保监局)

  (三十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尽快出台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法规规定,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采集制度、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衔接和落实国家运用大数据服务和监管市场主体的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公安厅、工商局、经信委、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密码管理局、法制办)

  (三十五)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编制大数据共享开放指南,发布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电子政务网络和大数据办、发改委、质监局、网信办、统计局)

  (三十六)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相关法规制度。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切实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安全测评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及测评、审批工作,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水平。鼓励和支持自治区信息安全企业发展云计算信息安全应用和软件开发。加强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加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力度,建立完善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云计算安全态势感知、安全事件预警预防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党政机关和金融、交通、能源、工业控制系统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加快云计算安全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国家保密局、密码局、经信委、网信办、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加强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发云计算大数据,服务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鼓励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创新发展平台和孵化器,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大数据企业。鼓励采取各种方式培养云计算大数据相关专业人才。完善激励机制,培育一批云计算大数据领军人才和技术带头人。加大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增强运用大数据的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经信委)

  (三十八)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措施,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三十九)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基层管理服务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网信办、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

  各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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