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起草了《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5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书面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B区418室
邮编:550081
联系人:杨高均;联系电话:0851-87989035;
电子邮箱:dsjjzcghc guiyang.gov.cn;
附件: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docx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关于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23〕13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本市大数据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培育大数据生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与发展趋势,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大数据局部门预算管理。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会同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大数据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市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市大数据局;根据市大数据局的申请办理资金的拨付和转移支付的下达工作;会同市大数据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市大数据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市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
市大数据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指导和监督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各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大数据局统一安排开展专项资金涉及的项目申报;做好预算执行、考核验收、监督管理、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市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大数据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四)支持和培育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五)支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及应用创新。
(六)支持设立大数据领域基金,支持大数据领域基金做大做强,支持做好基金配套扶持。
(七)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配套。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
(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产业基金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人才培育等。
(二)事中事后以奖代补。对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总投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度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和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购买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购买相关公益性、公共性服务。
(五)产业基金。设立大数据相关产业基金或对相关产业基金进行增资。
(六)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根据本市大数据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并在官方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辖区内(购买服务项目除外)。
(三)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能力。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大数据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五)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六)以前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在其完成所获支持项目并验收通过后,方能再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向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所属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大数据局。市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大数据局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资料:
(一)组织申报部门文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三)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局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确保评审公正、透明。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当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和公开:
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支持或投资的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市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大数据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大数据局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大数据局的资金申请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下达。其中通过市级支付的,拨至市级相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相关单位直接支付至最终收款方;通过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局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市级资金下达后,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投入到获支持的项目当中。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市本级资金。当年预算当年支出,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市级下达的转移支付。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清理,对确需收回或调整的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市、县)、开发区申报的项目,由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二)直接向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大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局按程序作出收回或调整项目资金的批复。
第六章项目调整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事中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市大数据局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市大数据局根据项目情况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向市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大数据局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市大数据局按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复核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涉密信息外,市大数据局应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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