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数据与竞争政策研究报告书》详情解读

2017-10-11 10:2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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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发布了《数据与竞争政策研究报告书》(以下统一称为“报告书”)。在这部报告书中,日本明确了运用竞争法(日本称之为《独占禁止法》,相当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数据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原则和判断标准。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显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人们对数据的价值及重要性认识也不断提高,数据逐渐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围绕数据展开的新型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不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以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为目的的“数据争夺战”愈演愈烈。日本此次以该国竞争法最高执法机关立场发布的研究报告书,体现了日本国家层面警惕数据相关垄断行为、积极运用竞争法规制各类数据垄断行为、维护数据相关市场良好竞争秩序的意识和促进数据产业持续创新的态度。

  具体来说,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数据产业适用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市场新进入者、投资企业等在内的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所有经营者,都应该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解析。任何人不得以不当手段收集数据,或者对数据的不当垄断、“圈占”,妨碍正常数据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在此原则指导下,考察了日本近年来围绕大数据发展环境的变化及使用现状。数据传统的收集、使用方式是在人们提出现实需求的基础之上,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作为新的知识用于新产品开发、改善既有生产方式、销售方式、提高商业化效率等。但是,这种数据存储、使用方式,由于存在人们的试行错误,具有不确定性。近些年来,由于低价位传感器的开发及通信技术的提高,在云服务等普及的背景下,机器、家电、工厂等通过网络得以连接。数据也在前所未有的范围内被广泛收集和运用,同时数据使用的形式也纷繁多样。此类原生数据在经过技术处理之后,可以被用于远程操作中的机器维护、健康管理服务、人身保险服务等行业中。因此,大量可以利用的数据成为类似于制造业中投入的“原材料”,成为重要的成本投入。同时,通过数字平台等具有网络效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大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可以用于改善既有产品的质量或者提升服务质量。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也可以作为机器深度学习的重要素材,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等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对数据产业中相关垄断行为的考察。报告书中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和商业数据,分析两种数据在网络服务、网络交易中的运用状况,并对两种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中出现的数据垄断行为进行具体探讨。例如,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数字平台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SNS等易发生锁定效果的服务中如何确保个人数据移管的问题、浏览器软件提供商通过变更cookie使用规则限制数据获取路径及获取内容的问题、对数据交易附加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的行为、数据持有人对数据过强保护、“圈占”,阻碍数据广泛运用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竞争政策、竞争法应该在充分考虑数据特征及数据产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行为对数据相关市场整体的竞争秩序、数据市场新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以及对最终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程度,在综合平衡促进数据充分利用、自由交易的同时,保障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第四,竞争执法角度的具体分析和探讨。报告书根据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规制框架、适用理论以及竞争执法部门执法经验,对数据产业中垄断行为的违法要件和判断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数据产业中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观点、对竞争影响效果要件的基本评价标准及分析手法、对单一经营者以及多个经营者共同的数据收集行为中构成违法行为要件的判定、对单一经营者拒绝数据开放以及多个经营者共同拒绝数据开放中构成违法行为要件的判定、经营者集中事前审查中对数据相关的考虑事项等。通过分析认为,数据产业在对竞争法中的行为要件、效果要件及正当化事由的判断标准、分析手法等带来一些挑战的同时,虽然有观点认为在使用数据推动创新的过程中,竞争法没有必要过早介入,但是,在大量数据和解析技术等高度集中于部分经营者的现实之下,如果对竞争产生阻碍最终导致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受损,是有必要根据竞争法进行规制,发挥应有作用的。

  总体来看,该报告书对竞争政策、竞争法适用于数据产业的基本评价标准、适用条件、理论依据以及具体案例等都进行了系统考察、分析,可谓一部专门针对数据产业的竞争执法指导手册。近年来,我国数据产业发展迅速,数据交易频繁,为了保障数据的正常运用和顺畅交易,有必要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对大数据相关产业中的数据垄断问题进行探讨。竞争激烈的数据争夺战,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等竞争法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数据产业的不断创新,构建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由于数据产业尚属于新兴产业,各类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对我国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适用也带来了诸多挑战,需要学者结合数据产业发展的特性,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确定竞争法的基本适用原则及具体衡量标准,以提高经营者对自身行为法律效果的预见性。

(作者单位:李慧敏,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王忠,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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