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入表合规指引及要点分析

2024-04-11 10:15 来源: 产融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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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意义概述

  当前,数据资产已成为了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目标。为了服务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数据经济治理体系,有序推进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披露等问题。尽管数据资源在数字经济时代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由于传统会计核算所坚守的稳健性理念,其对企业内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无形资产采取比外部无形资产和有形实物资产更严格的入账标准,从而导致富含经济价值的内生无形资产长期未在财务报表上得到充分反映。《暂行规定》的发布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巨大的助力,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其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企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数据资源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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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资产入表意义重大。

  首先,其能够丰富数据要素制度供给。《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在处理数据资源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则和准则,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促进了数据要素制度供给的丰富。企业可以更精确地记录和报告数据资源,确保了数据要素的质量和准确性。

  其次, 数据资产入表可以促进数据资产化发展进程。《暂行规定》强调了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依据,鼓励企业积极地将数据资源资产化,将其作为重要的企业资产进行管理和开发,有助于推动数字化转型,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再次,数据资产入表可以揭示数据资源经济价值。《暂行规定》通过规范数据资产入表处理,企业必须对数据资产进行适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这使得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这有助于投资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更好地理解数据资源的财务影响,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从而加强了市场透明度和公开性。

  最后,数据资产入表能够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暂行规定》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促进。其鼓励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数据资源,有助于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这对于提高国家经济的数字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有助于加速数字化时代的经济增长。

  《暂行规定》的发布代表着在我国,数据发生了从自然资源到经济资产的跨时代转变。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第一生产要素,大部分高科技上市公司都具有高质量数据资源,如果这些数据资源不能反映到财务报告上,会造成最终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息与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不强,会给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和反映企业真实状况的能力带来严峻挑战。《暂行规定》也预示着后续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试点等进展有望陆续推出。

  综上所述,《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规范和引导企业在数据资源方面的会计处理,加速数据资产化发展,同时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推动。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推动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以及为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机会。

  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依据

  数据资源的权属认定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然而,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仅仅是持有数据。那么,这类数据是否仍然可以入表则成为了重要问题。

  实际上,在数据所权属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及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明确了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分置产权运行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数据处理者按照法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并支持其合法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以促进数据的使用价值复用和充分利用,推动数据使用权的交换和市场化流程。建立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明确了在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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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数据二十条的指导下,数据持有者或处理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享有对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承认和保护依法依规获得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充分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贡献,同时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此外,还明确了对于经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的保护。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依法依规获取的外购数据或采集的客户信息等数据资源,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拥有明确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对加工形成的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具有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从数据资源业务管理的角度看,这可以将其纳入企业数据资源的范畴进行有效管理。至于此类数据是否可以入表,则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场景,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判定和处理。

  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合规问题

  企业数据资源的资产化进入企业财务报表,有助于持续发挥会计在服务数据资源业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数据资源“入表”时仍需谨防几个显著的合规风险。

  首先,企业要注意防范借助会计规则变更来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将数据以资产之名“入表”实质上是为资源或财产确权提供合规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的施行,企业财报得以确认数据资源为资产。这些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在法律上具备财产属性及功能,可用于抵押、偿债等用途。然而,这也可能导致企业将原本未计入财务报表的表外数据资源内化为具体的资产形式,以增强自身信用基础,直接改善相关财务指标。因此,《暂行规定》强调,数据资源只有在符合当前会计制度下的资产定义与确认条件时,才能在报表上记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因此,企业不应将《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费用化的支出重新归集为数据资源资产,《暂行规定》已明确数据资源入表核算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追溯调整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可能构成对会计政策的错误适用。

  其次,数据资源“入表”时,需防范侵犯数据来源方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权益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方向。在这个制度下,将根据数据来源和生成特征,分别规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以促进非公共数据“共同使用、共享收益”。在此制度下,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益的权益。然而,《暂行规定》对入表资产化的数据资源严格限定为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并

明确规定企业应通过持有、使用、向客户提供服务或最终出售等方式从数据资源资产中获益。这对企业进行数据确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要求企业在确权和交易环节必须遵守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和公共数据安全的底线。

  最后,权利与责任是共生关系,两者应当对等。企业在将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纳入财报、实现资产价值显性化的同时,应当建立起有效保护与合法利用数据资源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在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相关环节,企业需承担合法经营、安全使用、公平竞争的责任。

  数据资产入表过程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1、数据资源与数据资产有何区别

  《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仅在范围中指明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等情况。其中关键词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合法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难以明确划定边界。

  因此,目前参考业界对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的相关定义:

  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在2023年1月发布的《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6.0版)中,从数据价值性角度对数据资产进行了定义:“数据资产指由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例如文本、图像、语音、视频、网页、数据库、传感信号等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一定义涉及数据的产权、效益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导的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在2023年5月发布的团体标准《金融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T/BFIA 020-2023)中规定:“数据资源是作为资源看待的用于支持实现组织特定目标的数据”,并明确了数据的范围,包括业务信息系统内生成和存储的数据、内部行政办公网络与办公设备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等。这一定义下,通过电子化并满足企业特定目标的数据均可纳入数据资源的范畴,对其经济利益等条件并未作出具体限制。

  结合以上定义的分析,不是所有数据都被视为数据资源或数据资产。数据在满足组织特定目标、以资源看待的情况下,构成数据资源;而数据资源在满足可确权、可计量、并预期带来效益的前提下,可以被视为数据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判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入表。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业务场景下的数据资源在内容、形式、持有目的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判定数据资源入表范围时,仍需要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并结合会计准则的具体判定条件。

  数据资源确认入表后,对于既可自用又可出售的数据资源,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模式和经济活动,判定其是无形资产还是存货。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考虑数据资源的使用目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数据资源符合存货的确认条件,即属于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情况,可确认为存货。如果数据资源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即符合技术上可行、有使用和出售意图、能证明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支持、支出能可靠计量等条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既可自用又可出售的情况,可以根据其具体的使用目的和经济活动情况,结合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判定:

  (1)按无形资产入表:自用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事项。

  (2)按存货入表: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2、数据资产入表对税务的影响

  数据资源入表对税务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递延确认费用扣除和涉及集团企业关联交易两个方面。

  在递延确认费用扣除方面,企业将数据资源相关支出入表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可能导致当期可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减少,进而增加当期所得税支出,对企业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然而,这也可能形成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尤其是在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下,相关影响可能更为显著。需要注意的是,若未合理确认数据资源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可能面临提前扣除费用的所得税风险,因此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需要谨慎处理。

  在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方面,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可能凸显出集团内涉及数据资源占用和使用等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这类交易,集团企业需特别关注相关税务问题,如视同销售和转让定价等,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为有效应对数据资源入表的税务影响和风险,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建立数据资源确认无形资产或存货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流程时,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管理需求,确保方案的合规性。

  (2)审慎梳理集团内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交易事项,明确税务处理规则、税务管理流程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3)及时处理存量风险事项,确保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3、数据资产定价

  目前有三种常用的定价方法:成本法——主要关注数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将提取、加工数据的成本视为数据资产的价值,包括已产生和对未来所需成本的预估。收益法——通过预期数据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进行价值评估。收益法常被用来为未来预期收益、盈利模式、风险较确定的资产定价。市场法——参考市场上近期或往期数据资产的成交价格,通过类比分析预估标的的价格来为资产定价。以上三种方法亦有局限性:

  一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本身的资产定价不确定。因为数据资源本身具有多样性,涵盖不同类型和来源的数据,加之载体多元化,其价值密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数据的价值对于不同的需求者来说,价值也是不一样的。

  二是数据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数据资产形成之后,会随着搜集、加工、挖掘、清洗、使用等过程带来价值的增值,价值核算不能拘泥于过去价值。数据资产的未来价值贡献与其在数据资产上的投入成本并无直接相关性,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数据资产的利用程度。另外,影响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的因素也复杂多变,种种后期的不确定都对数据资产未来的利益产生了冲击。

  三是数据市场环境还不成熟,需要我国具备一个活跃、交易频繁的数据交易市场。但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交易规模较小、交易频率较低。

  由此可见,数据资产采用何种方式定价并不明确。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这三种方法都存在其特点和优势,因此,在评估数据资产的价值时,企业会计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并采用灵活的方法来应对不确定性,以更准确地反映数据资产的实际价值。

  对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一些合规建议

  《暂行规定》大致给了一个数据资产会计处理的框架,对一些细节(比如数据确权以及数据资产定价)暂时没有明确,给了企业充分的自由度和空间,但基于《暂行规定》的发布与落地,还是提醒企业:简单费用化数据资产的处理方式目前已不再合理合规。根据《暂行规定》给企业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数据权属

  根据《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资源的权属在法律上呈现多元化倾向。企业可以获得对数据资源的权利,如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虽然这些权利并非所有权,但企业可以证明其对某项数据资源的使用,并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该数据资源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进而将数据资源纳入资产范围,实现数据资产化。

  (2)提高数据治理能力,自觉建立健全企业数据合规体系

  企业首先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

  首先,企业获取数据的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不侵犯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法规对该项数据的采集要求企业获得授权,企业必须明确已取得相关主体的授权,。

  其次,企业处理数据的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数据来源方授权同意的范围处理数据。

  再次,企业在存储数据资源时应当确认其是否已经取得存储该等数据资源所需的相应资格、资质或许可,并且在数据资源的存储、使用过程中保证数据安全,降低发生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

  最后,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搭建企业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机构在数据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对与数据资源有关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在个人信息收集合规、企业数据存储合规、数据流转合规、数据跨境转移等方面建立对数据资源管理全流程的风险监管机制。

  (3)依法合规完成信息披露

  我国的数字经济增长迅速,信息技术层出不穷,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在逐步调整和完善中,对数据资源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可能会有随之变化。我们提醒公司定期需要对数据资产是否有减值的迹象进行审查,如有变动,应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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