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数据产权的确权登记审查要点讨论

2024-02-26 13:29 来源:重慶静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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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要素正成为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之外最先进、最活跃的新生产要素,驱动实体经济在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上发生深刻变革。加快完善数据确权、登记、评估、定价、入表等系列制度,构建形成数据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化政策闭环是当前重要任务。数据产权登记确权是数据产权共享、流通、使用、开发的前提,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注意数据产权登记确权的效力,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由于数据产权登记确权产生的权属争议,以免给后续数据产权进入流通环节带来诸多麻烦。

  一、数据产权的特点与结构性分置制度“三权分置”

  传统观点将数据权利的定性理解为确定数据归谁所有的问题,即确定数据所有权的归属。还有一种误解将数据权利定性为数据知识产权。但是,数据权利并不具有物权项下的所有权特征,数据权利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面具有诸多限制。与技术要素相比,数据交易标的虽然在无形性、非排他性、可复制性上与知识产权相似,但不具备独创性、期限性、法定性等知识产权必要特征,也不必然是智力劳动成果。因此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相区别。将数据权利视为与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等并列关系的新型产权越来越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共识。

  基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俗称“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数据产权登记确权是数据产权共享、流通、使用、开发的前提,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础,因此,应当着重注意数据产权登记确权的效力,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由于数据产权登记确权产生的权属争议。要做到这一点,数据产权登记确权机构应对确权登记审查有着足够的重视。由于数据产权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权利具有非排他性、有限性的特征,因此在数据产权登记确权的过程中,需要审查数据权利的限制性条件。

  二、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的确权要点。

  数据资源持有权中的“持有”成为一种以某种方式对某种有形或无形物的直接控制且可支配的状态。“持有”强调这种控制和可支配状态的客观性,而不关心其法律上控制和可支配状态的法律关系。同时,“持有”状态限制了控制和可支配行为的行动范围。

  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企业自我使用、处理加工数据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强调的是自我使用加工,如筛选、分类、排列、加密、标注等处理活动。“自我使用”对数据加工使用做了限制性解释。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数据加工使用者,数据加工使用者与数据持有者一般为同一主体。根据“数据二十条”的指导意见,数据资源持有权的确权登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审查数据资源持有者对数据资源的持有行为是否符合“依法持有”、“合法持有”的要求。个人和企业对源发于自身的数据享有所有权,企业对其经营数据、设备产生的工业数据等数据享有所有权。对于这种纯粹的自有数据,企业和个人“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如果个人、企业或政府等数据持有者的数据来源于公共领域,源于与其他主体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数据,这种数据资源具有权利相对性,涉及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前置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数据收集是否获得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主体的知情同意,数据收集范围是否在合理范围。若数据持有者是依法依规获得、持有的数据,则享有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未经持有权人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访问、复制、篡改、删除数据。

  第二,审查数据持有者对数据的权利行使的限制。数据资源持有者的自主管控持有权的保护要限定在合理保护的范围。数据是否包含个人信息和其他主体的信息,是否以“数据元件”的形式向外提供数据资源的利用接口,数据是否经过“脱敏”。数据资源是否为数据主权的权利所涵盖,其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是否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原因而应施加一定的限制。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禁止或者限制出境等等。

  第三,审查数据持有与数据加工是否满足数据安全(第三方数据安全评估)的要求。由于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属于受限制的权利,其权利行使中要尽量避免侵犯其他在先权利,因此数据安全的要求尤为重要。数据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确权过程中需着重审查主体对数据资源的保管条件,审查其是否符合数据安全的要求,是否经过具备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等级是否符合要求。只有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数据资源才能实现流通、共享、复用与开发。

  三、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确权要点

  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企业对数据的开发、交易和处分的权利。数据产品经营者与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者可以为不同主体。根据“数据二十条”的指导精神,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这里的数据一般来源于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人。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人的数据来源有着收集、记录、加工的合法合规要求。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人在将数据提供给数据产品经营权人时一般会需要将原始数据经过加工整理为数据接口,将数据脱敏后以“数据元件”的形式向外提供。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涉及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人提供的数据接口是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例如,是否有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该提供给数据产品经营者的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数据不该提供。

  第二,是否满足数据安全的需要。这一点与数据资源持有权的要求一致。

  第三,数据的开发利用形式是否合法合规。数据开发利用形式是否有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是否有着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数据开发利用过程是否将合规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内。

  第四,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权利行使范围还需以数据资源持有权利人、数据加工使用权的约定为限。

  四、讨论

  数据产权的登记确权是数据资源流通、利用与数据资产化的前提,其具有非排他性、限制性的特征,在实务中需要明确数据权利的限制条件与标准。但是,这些限制条件并非明确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硬性的指标,而是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是数据权利保护与流通共享开发利用之间的平衡,也是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实务中具体审查标准的设定还需要进一步地讨论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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