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玉林市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1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7-20 11:07 来源:玉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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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脱贫攻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特色种养业培育实施方案》《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农村电商发展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劳动力培训就业创业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科技文化扶贫实施方案》《脱贫攻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增加贫困户资产收益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等19个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8日

  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玉发〔2015〕15号),建设全市统一高效的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设施资源,依托广西扶贫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有资源,进一步改善扶贫信息化建设应用基础环境,建成全市统一、数据集中、服务下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市、县、乡、村四级高速接入。

  2016年,待广西扶贫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完成后,建立完善全市扶贫信息业务系统功能。全面采集42。9万贫困人口、442个贫困村、21833个移民搬迁对象的基础数据,实现扶贫系统数据大集中。

  至 2017 年,配合自治区扶贫办完成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扶贫机构网络全接入,实现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网络高速连接,全市所有建制村接通符合国家标准的宽带网络;完成脱贫攻坚大数据应用子平台 12 个应用模块,实现与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至 2019 年,配合自治区扶贫办完成脱贫攻坚大数据服务子平台建设,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扶贫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信息互动、政策导航等服务,提高公众对扶贫工作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扶贫工作的透明度。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

  1.建设支撑子平台。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资源,共享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的云计算、云存储等服务,共享广西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及相关数据库;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的互联网出口、数字证书、安全邮箱、安全防护等应用服务,有效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共享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的运行维护队伍资源,采用部分外包等方式,对大数据平台进行维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扶贫办。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设共享交换子平台。在自治区扶贫办具体指导下,制定我市扶贫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明确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统一扶贫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标准,构建标准化的扶贫数据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信息资源库等基础信息资源,采集税务、民政、交通运输、金融、信用、健康、就业、社会保障、统计、城乡建设、水库移民等扶贫业务相关领域信息,建设全市统一的扶贫数据信息资源库(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建设应用子平台。加快建设应用子平台 11 个应用模块,即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管理模块、帮扶需求对接模块、扶持生产发展模块、转移就业发展模块、移民搬迁安置模块、低保政策兜底模块、医疗救助解困模块、教育资助扶持模块、社会扶贫模块、扶贫资金管理模块、扶贫项目管理模块。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模块功能,做到系统功能与业务同步发展(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改委、工信委)。

  4.建设服务子平台。在自治区扶贫办的指导下,依托广西扶贫开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有资源,建设面向政府扶贫相关机构和扶贫对象的脱贫攻坚大数据服务子平台,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信息互动、政策导航等服务,扩大扶贫开发的社会参与面,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支撑服务(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改委、工信委)。

  (二)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宽带广西”行动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我市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和规模,提高基层宽带网络质量和服务应用能力。大力发展应用3G、4G等移动通信技术、新一代广播电视网等技术,丰富贫困地区获取扶贫信息的手段,促进脱贫攻坚大数据应用服务多样化、高效化、便捷化,为大数据平台建设夯实网络设施基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文新广局,中国移动玉林分公司,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中国联通玉林分公司)。

  (三)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协调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项目资金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为大数据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平台管理协调机制。管理工作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扶贫办为平台主要管理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为共管责任单位,重点协调项目立项、财政资金支持、部门之间数据采集共享、数据动态管理等工作事项。各单位落实1名分管领导、1名信息化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工作。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对大数据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扶贫业务相关部门需及时录入、更新、维护与本部门相关的扶贫业务数据,确保平台数据全面、真实、精准。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确保平台高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人才支撑。围绕将玉林市扶贫信息中心打造成脱贫攻坚大数据信息枢纽的目标,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扶贫信息员队伍。到2017年,市、县、镇(街道)各级均需落实1名信息管理责任人及 1 名以上专职信息员,每村(社区)至少有 1 名会进行信息系统操作、会进行系统动态管理的信息员。加强信息员队伍培训,提高信息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一)开展项目验收。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人员,认真配合自治区做好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在平台建设期间,市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每6个月对大数据平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工程质量等。

  (二)加强项目应用效果检查。平台投入使用后,市扶贫办、发改委定期对平台数据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为平台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按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动态更新,是否存在迟报、错报、漏报等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责任。

  脱贫攻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玉发〔2015〕15 号),推进全市贫困地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3个贫困县、442个贫困村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贫困地区剩余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完善优先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推进通20户以上自然村(屯)公路建设。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完善农村县乡联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提级改造,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改善建制村通班车条件,加快便民候车亭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客运发展。督促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巩固公路建设成果。

  二、工作措施

  (一)继续实施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整合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筹集市县配套资金,全力加快我市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同步建设便民候车亭。在2015年底通沥青(水泥)路建制村达1361个,占全市1373个建制村的99。12%的基础上,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剩余12个建制村通硬化路,全面实现所有建制村通硬化路目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全面推进通自然村(屯)公路建设。实施通自然村(屯)公路建设,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20户以上自然村(屯)通公路。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乡村旅游扶贫道路建设[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改委、水库移民管理局、民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实施约200公里优先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约150公里县乡联网路提级改造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逐步消除现有农村公路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改善县乡道大、中桥危桥,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逐步建立城乡客运管理体系。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农村客运线网,提高农村客车通达率,实现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运班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项目资金筹措与实施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分类制定项目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施工图设计或项目审批表(以奖代补项目)等前期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按有关规定整合资金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一切可能的社会资金来源,探索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资金投入形式,鼓励受益企业、机构参与投资,形成国家补助、地方筹措、社会捐助、部门帮扶、企业助力、群众参与的资金投入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因地制宜规范建设。注重工程建设与生态环保相结合,贯彻绿色、生态理念,重视对原有生态环境的保护。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以上标准,其中:县乡联网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通自然村(屯)公路路面不小于3。5米,并合理设置错车道;有条件的可建设停车场所。建设公路,应同步建设及完善道路排水系统,合理设置安全防护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便民候车亭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便民候车亭建设标准及要求》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根据交通运输部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第22号),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镇(街道)、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理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机制,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护法律责任。引导制定农村道路管理的村规民约,合理划分各村、屯的养护任务。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现民路民建、民管、民养、民享。县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技术指导,促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协调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创新项目建设方式。充分挖掘当地人力资源,积极探索以专业队为主导、农民投工投劳,能人带头、村民参与,村民组建劳务队伍,农民成立工程承包施工队参加竞标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对道路硬化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县级验收、市级督查、自治区级绩效考核、量化考评。

  (一)日常检查督导。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督查机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扶贫、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道路硬化项目建设程序、部门配合工作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开展督导督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负责本部门项目建设督导工作,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二)组织实施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扶贫、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工程质量和数量按标准核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明确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

  (三)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规定要求进行公路交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签订养护责任书,落实养护资金和责任。

  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玉发〔2015〕15 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玉林”建设总体要求,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我市3个贫困县、442个贫困村为重点,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支持贫困地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积极发展特色农业节水灌溉,推进贫困地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防洪抗旱减灾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显著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用水条件。

  二、政策措施

  (一)精准编制水利扶贫规划。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我市贫困地区实际,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水利扶贫的思路、目标、重点,系统研究解决对策措施。充分了解掌握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急需解决生活生产用水等水利设施建设需求,突出补齐贫困地区水利建设“短板”,将精准脱贫体现到具体目标任务、项目安排之中,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统筹实施抗旱小型水库、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水利项目,精准编制水利扶贫“十三五”规划,为贫困地区脱贫摘帽提供精准的水利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精准选择技术方案。充分利用优势水源,综合采取新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积极发展贫困村连片集中供水,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提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在严重缺水地区建设集雨家庭水柜,采取超滤膜技术等解决好贫困村集雨家庭水柜水质卫生问题。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确定抗旱小型水库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项目的技术路线或加固方案。采取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方式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发展贫困村高效节水灌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水利扶贫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明显提高贫困村、贫困县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全力争取中央、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我市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探索合作共建、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建设,发动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行农村饮水用地、用电、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 号)规定的饮水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贫困地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安排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输变电设施安装[责任单位:市改委,玉林供电局,玉林水利电业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按规定免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工程建后管护。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和维修养护机制。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水费提取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成本补贴。落实水质检测监测经费,进一步加强水质监管,依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定期抽验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及时整改水质不达标问题,确保水质卫生达标。加大贫困地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投入,保障区域农田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卫生计生委]。

  三、检查验收

  (一)工程验收。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水利、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五小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抗旱小型水库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等扶贫水利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善,及时组织复验。

  (二)监督考核。各级要建立脱贫攻坚水利建设分片督查联系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扶贫水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及时通报实施进展情况,督促整改完善。加强扶贫水利项目建设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按照“饮水净化率”绩效考评等要求,对贫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农田水利建设等情况进行考评,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绩效考评及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扶贫水利项目资金分配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

  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玉发〔2015〕15号),保障农村贫困户有安全住房,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结合全市贫困县、贫困村脱贫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突出抓好贫困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村容村貌,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新提升。到2020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政策措施

  (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每年的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证3个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和442个贫困村,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市内其他县(市、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户,已列入整体移民搬迁计划的不予安排[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各县(市、区)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优先安排已经建档的贫困危房户,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5年修订)》进行危房等级鉴定、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建设,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平、公正、公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明确标准,严控质量。市、县指导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抗震设防和建设,确保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人和5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整合资源,分类补助。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按极端贫困、特别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拆重建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方式,增加房源。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稳妥开展以购代建试点,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套型商品房,供新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购买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安置住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改善村容村貌,彰显新居特色。坚持危房改造与“美丽玉林”乡村建设相结合,对集中连片改造的村屯,优先安排屯内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建设风貌管控,强化村容村貌整治,突出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整体提升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监督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年度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的组织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全额拨付到危改户手中。

  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玉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玉发〔2015〕15号),加快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采取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中心村安置和插花安置等方式。2016—2020 年,全市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833人。其中2016年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3761人,2017年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11523人,2018年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6549人,2019年、2020年进行扫尾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改委,各项目县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市、县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编制各级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搬迁规模不足6000 人的县可编制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要将搬迁任务明确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绘制2016—2019年移民搬迁“红线图”,其中2016—2017 年要明确移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2018—2019 年要明确移民“到哪里去”;要明确年度搬迁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扶贫办,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创新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1.实施梯度搬迁。以县城为龙头,充分发挥县城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院、养老院)。

  2.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搬迁。

  (1)对经过精准识别需要整村整屯搬迁的实行整体搬迁。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20 户以下扶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对特殊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搬迁。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老院、养老院、分散、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3)对历年异地安置租地群众实行分层分类搬迁。对于不用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4)对自主移民遗留的历史问题实行专项解决。对建档立卡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3.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中心村安置等。依托县城、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项目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4.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市所有新建设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积极打造我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品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扶贫办,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责任单位: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 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 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 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 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 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 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及市本级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住建委、财政局,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1万元,其他面上县(市、区)基准补助金额为每人不低于1。9万元。各县(市、区)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按8%档差率控制在2000元以内。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 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的宅基地交由村(居)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7.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 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 亩。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倾斜。年度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报批时须附自治区印发的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定并下达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先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于每年12月10前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

  (4)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35%或500 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5)在市级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8.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明确的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供电工程,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市本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移民安置点提供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实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政策,原则上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统一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移民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费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扶贫移民家庭给予每月享受10 千瓦时(10 度电)免费用电量。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迁出后不再使用的配电网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电力部门提出处置建议(责任单位:玉林供电局,玉林水利电业集团,市物价局,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9.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我市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833人,搬迁资金人均6 万元、户均不超过20 万元测算,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13 亿元。具体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金融办、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10.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乡镇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后续扶持。

  1.产业扶持。对有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集中无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移民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要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指导有经营能力的移民自己经营,没有经营能力移民对外发包经营,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入。移民搬迁安置后,允许将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移民按股分红。(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农委、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2.就业扶助。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就业用工单位四级信息网络,为移民培训和就业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搬迁移民实行“一扶四免三优先一确保”就业扶持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搬迁移民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搬迁移民子女免学费就读本地职高;搬迁移民免费参加园区企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搬迁移民到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安置区移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自主创业,确保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搬迁移民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失业金使用机制,盘活和运作失业金用于贴息贷款,提高失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金融办、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各项目县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对列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户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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