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 青海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4-14 10:04 来源:青海省政府网
浏览量: 收藏:0 分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6〕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  

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增强政府运用大数据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打造公平高效、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重点,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将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充分运用到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的全过程,大力推进“互联网+”和大数据条件下的政务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预测预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目标。  

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工作机制,由各级政府统筹运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注重兼容性和规范性,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需求导向、问题为先。以政府服务和监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创新服务理念,提升监管效率。公开共享、注重安全。坚持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征集、存储、处理、共享、发布和使用信息,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孤岛问题;同时,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1.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4号),分部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66号),改造升级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及有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登记管理部门间系统互联对接和信息交换共享。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75号),建设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互联互通,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形成覆盖全省的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逐步实现“统一受理、同步审查”。(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4.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重点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管理等部门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开通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提升为企业和大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水平。(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  

5.拓展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行业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信用记录良好者实行减少监管频次、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西宁海关等有关部门)  

6.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及时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把握全省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7.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等)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8.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法定检验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9.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0.加快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同时督促省各有关部门、机构尽早建成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纵向贯通,与省各有关部门、机构平台横向联通。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录入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尽快纳入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1.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黑名单在自有的信息平台或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青海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作为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黑名单重要信息源,对省各有关部门失信黑名单信息实行有序共享。按照统一要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12.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产品、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种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网信办、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  

13.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亮照亮标”,守法诚信经营。加快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逐步掌握网络经营主体情况。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通过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监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指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的建立,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网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4.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制定工作规定,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5.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加快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依托青海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企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对接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6.加快“信用青海”网站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加快建设“信用青海”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履职过程中生成、获取和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网站要在显著位置链接“信用青海”网站,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按照约定方式报送至“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17.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政府内部信息整合和共享,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8.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联对接和政务信息开放共享。建设完善全省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应用全覆盖,整合网络资源,为各级各部门履职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省级基础信息资源库,推进全省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19.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动态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各部门要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拓展黑名单来源渠道,充实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黑名单库,对失信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20.逐步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信息资源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创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使用管理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1.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力度,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  

22.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征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纪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23.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提高信用服务业市场公信力。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青海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六)健全保障措施。  

24.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各项政策,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大力培育和扶持与大数据发展有关的相关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网信办等有关部门)  

25.加快信用信息立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发布共享和应用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做好《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为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提供法律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26.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发挥引领作用。在工商登记、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会同各有关部门)  

三、组织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等,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好大数据运用工作,确保26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建立完善工作动态定期报送制度和各级政府筹划运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作机制,兼顾系统(行业)内的纵向协调和部门间的横向沟通,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打好“组合拳”,共享大数据应用成果,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  

(二)加强督查考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运用大数据。省政府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和推介好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工作交流,积极营造公众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积极践行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8日。  

标签:

责任编辑:admin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