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4-06-28 09:57 来源: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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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展条例”),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7月25日。

  《发展条例》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提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国际数据交易平台和数据出境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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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条例》本条例所称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是指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利用高速便捷的跨境数据专用通道,仅面向境外提供数据存储、加工、交易等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其中提到

  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可以面向境外提供游戏服务、影视加工、商业航天、北斗应用、跨境电商、跨境直播、跨境旅游、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跨国生产制造等国际数据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国际数据中心运营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1)应当设立国际数据交易平台,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国内外数据要素融合和数据资源流通;(2)应当设立数据出境综合服务平台,为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提供数据分类分级指导、数据出境自评估、数据合规咨询等服务,推动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便利化。

  政策原文

  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字产业发展和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6月26日至7月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9号楼619室(邮编:570203)

  2.电子邮箱:swwxbxxh@hainan.gov.cn

  3.传真:0898—65314756

  4.电话:0898—65334103

  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据中心发展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数字产业发展和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是指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利用高速便捷的跨境数据专用通道,仅面向境外提供数据存储、加工、交易等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海南省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可以利用高速便捷跨境数据专用通道,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

  第五条  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可以面向境外提供游戏服务、影视加工、商业航天、北斗应用、跨境电商、跨境直播、跨境旅游、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跨国生产制造等国际数据服务。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国际数据中心运营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网信、发改、工信、商务、公安、通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数据中心发展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国际数据中心发展配套管理办法、规定等,由国际数据中心运营统筹协调机制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仅对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进行存储、加工、交易等数据服务,服务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向境外提供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

  第八条  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国家统筹部署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平台的交流合作,构建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在数字身份、电子支付、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开展国际互认互信。

  第十一条  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可以自主选择使用可信、安全的国内外云服务、AI算力芯片、AI大模型等开展国际数据中心业务。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国际数据交易平台,支持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国内外数据要素融合和数据资源流通。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数据出境综合服务平台,为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提供数据分类分级指导、数据出境自评估、数据合规咨询等服务,推动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便利化。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金融服务、土地利用、电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国际数据中心业务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海南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数据中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监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业建设国际数据中心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保障国际数据中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全流程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海南省省级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国际数据中心业务运营者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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