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解读

2016-08-15 00:08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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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哈尔滨市发布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哈政发【2016】13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和普及应用,大数据正在成为继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之后的新热点。大数据规模巨大,类型复杂,产生速度快,蕴含价值丰富,具有巨大产业发展潜力和广泛应用前景。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标志着大数据战略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

  我市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是国内最适宜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地区之一。地理位置优越,处于世界公认的发展大数据产业的“黄金纬度”(44-46度),年均气温3.5摄氏度,可节省云数据中心用电成本;地质结构稳定,远离地震带,没有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够为数据中心的安全运营提供可靠的保障。资源禀赋优良,年均降水量为367.63亿立方米,可为数据中心提供丰富的冷却水资源;发电能力富裕,总装机容量为403万千瓦时。科教资源富集,科技综合实力全国排名第9,拥有50所高等院校、500个科研机构、102个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5万多名科技研发人员,为发展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

  哈尔滨是国家七个云计算创新服务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之一,努力打造中国北方数据中心。“中国云谷”,是国内最大的数据集聚地之一,已经汇聚300余家大数据关联企业,国裕、浪潮、曙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知名企业都建立了云数据中心,大数据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哈尔滨市将紧紧抓住大数据发展新机遇,以大数据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为重点,依托我市大数据基地,聚集全国大数据创新资源,打造完整的大数据产业链体系。促进大数据与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使大数据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

  二、政策依据

  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就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为此,一些省、市先后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大数据发展步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文件要求,借鉴贵州省、武汉市、沈阳市出台的支持大数据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11条,分别从建设用地、降低成本、创新应用、投融资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通过奖励、政策倾斜、资金补助等多种方式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持。

  (一)吸引企业落户:对大数据产业基地或项目建设用地的,给予优先依法办理土地手续;凡在我市注册成立总部的大数据经营企业,实际到位注册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三档分别给予200万至1000万元奖励;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资金奖励;对于大数据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由所在地政府连续3年给予办公用房和厂房全额房租补贴。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经营性云数据中心用电成本给予补贴,使其降至每度0.35元;对经营规范、成长性好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大数据应用发展:除涉密信息系统和行业特殊要求外,政府各部门及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新建信息系统或改造升级现有信息系统时,其基础设施要以购买云服务的方式建设;对我市确定的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方面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以及政府跨部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投入;对制造业、农业、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社会单位购买云服务的,按年服务费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和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推动大数据企业核心产品研发:对从事重点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政策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

  本政策是在我市现有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云计算资金基础上,统筹整合我市各有关专项资金,向大数据产业和应用倾斜,各区县(市)也要加大本地区大数据发展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发展云数据中心,完善大数据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大数据在各领域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探索产业发展新模式;实施大数据开放计划,提高信息共享水平等方面。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的社会单位,以及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解决通信瓶颈的项目和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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