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1-03 14:11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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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推进我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兼容性和规范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

  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实施。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工作,必须由各级政府统筹运作、协同推进,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为先。以政府服务和监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创新服务理念,提升监管效率。

  坚持公开共享、注重安全。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征集、存储、处理、共享、发布和使用信息,杜绝信息壁垒,采取安全技术手段,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1.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3号)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2.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精神,改造升级有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3.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立本系统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适时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全省的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逐步实现“统一受理、同步审查”。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

  4.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根据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重点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上下游企业合作等对接活动;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开通微信、微博等公共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国税局

  5.拓展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行业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减少监管频次、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国税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有关部门

  6.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把握全省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7.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牵头单位:各级政府、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8.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法定检验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等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外经贸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9.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约束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0.完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新建省(中)直数据源平台,升级改造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现有30家省(中)直数据源平台;升级改造14个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加快建设县级信用数据平台,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省信用主管部门加快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统一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11.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黑名单推送到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为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失信黑名单重要信息源,对省直部门失信黑名单信息实行有序共享。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5〕718号)要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12.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2015年,重点推进食品餐饮企业原料可追溯系统试点和省内药品制剂、进口药品制剂生产、销售上网可追溯电子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沈阳、大连、铁岭、朝阳、盘锦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城市和西丰县“东北参茸药材交易中心”产地品牌和追溯集成应用试点建设。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服务业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13.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亮照亮标”,守法诚信经营。加快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逐步掌握网络经营主体情况。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通过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多元共治的社会监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指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建立平台规则制度,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4.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规范工作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15.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加快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制定出台《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企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16.提升“信用辽宁”网站服务功能,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建设“信用辽宁”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要与“信用辽宁”网站连接,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辽宁”网站上公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17.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实现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省、市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能力。

  18.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全省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为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和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19.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形成信用档案。拓展黑名单来源渠道,充实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失信黑名单库,对失信黑名单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0.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加强信息资源管理。2015年,编制完成《辽宁省政务信用信息目录》,启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目录》(2015版)、《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规范(2015版)》编制工作,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开查询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21.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等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2.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征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23.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提高信用服务业市场公信力。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按有关规定使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六)健全完善保障措施。

  24.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发展的各项政策,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大力支持与大数据发展相关产业的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支持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

  25.加快信用信息立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出台《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发布和使用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提供法律依据。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率先在工商登记、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有关部门。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事关全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健全机制,切实把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紧围绕26项重点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要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加以解决。

  (三)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各级政府统筹、发展改革部门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行业内纵向协调和部门间横向沟通,共享大数据信息成果,共享工作推进经验,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运用大数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全省通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和交流推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多层次的工作交流,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积极实践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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