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2015-10-30 13:10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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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决策和部署,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推进社会信息资源有序共享,提高大数据归集运用能力,促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运用大数据提高服务水平

(一)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各级各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安徽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意见》,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2015年底前实施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等负责)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立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2015年底前实现与中央、市、县平台纵向贯通,与有关部门横向联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高政务信息服务水平。根据企业和市场需求,逐步整合宏观经济、产业规划、公共安全、信息科技、金融保险、能源环境等领域相关信息,利用门户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服务。通过“信用安徽”网站,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信息中心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2015年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各级统计部门要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逐步开展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2016年起,开始运用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逐步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2015年10月底前,省有关部门要提出具体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改进服务品质和效率。(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七)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5年底前,省级各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要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相关信息数据,初步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省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八)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信用承诺格式,于2015年底前至少选择一个领域开展全省试点,要求市场主体准入前按规范格式作出公开的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录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15年底前,要依托省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归集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管理、社保缴费、食品药品、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本部门和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及时准确采集整理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按要求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各市县要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于2016年底以前,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5年底前,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至少选择一个领域,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2017年底,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2015年底前,各市场监管部门和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办法,形成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推行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各有关部门2015年底前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使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二)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严格落实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网店实名及交易信用评价等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采集和分析电子商务信息,持续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网信办负责)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三)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各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5号),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省政务公开办、省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2015年底前,依照《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成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面对接。(省工商局、省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底前,各级各部门网站与“信用安徽”及“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及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整合全省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各级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的新建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不向其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及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通过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十七)推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2015年底完成省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2020年全面建成统一规范的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应用全覆盖,为各级各部门履职提供服务。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全省基础信息资源库,推进全省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并实施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2015年底前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逐步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2016年底前,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指导各级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逐步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支持各市县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一)推动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信用服务和产品,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负责)

(二十二)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制定扶持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七、建立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保障体系

(二十三)扶持发展大数据产业。依托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吸收和创新关键共性技术,建设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制度。(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技术、应用和管理等方面标准,逐步建立全省大数据标准体系。制定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委网信办、省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五)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形成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各类社会人才合作,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省教育厅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七)强化工作落实。加强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将工作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推进机制,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推动示范应用。率先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逐步拓展至宏观管理、税收管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网信办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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