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07-15 10:07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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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1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工作部署,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一是着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中央部门“三公”经费,“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细化中央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各省(区、市)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二是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在2012年按款级科目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三是推进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中央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公开的透明度和全面性。(财政部、审计署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所有市、县级政府都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地级以上城市,要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查缉走私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的城市数量,在继续做好目前74个城市监测信息发布的基础上,新增116个城市公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继续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数据、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要求,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环境保护部牵头落实)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安全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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