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8-31 10:24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 收藏:0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和《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京政发〔2016〕32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我市大数据人才培训,设立了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为加强对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的规范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大数据培训工作,规范大数据人才培养秩序,促进大数据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 〕50 号) 、《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 年) 》

  (京政发〔2016 〕32 号) 等有关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授牌,从事大数据教育培训、教学产品研发以及其他与培训服务有关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北京市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和“北京市教学实践基地”两种类型。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的征集遴选、规范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征集遴选

  第四条北京市大数据培训基地每三年评定一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公开征集和遴选,经评审通过并给予认定、签约和授牌后,方可对外以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或教学实践基地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申请大数据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从事教育、教学产品研发、专业培训等相关业务,具有2 年以上信息化、大数据等人才培训经验, 培训质量优良, 具有较好品牌效应, 近3 年来无失信记录和违纪违法现象。

  (二)大数据培训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专职或兼职教师20 人以上,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高级技术技能职称的教师不少于10 人;教学队伍稳定, 业务水平高, 能按照不同培训对象需求, 完成大数据培训课程设计、组织开展培训、实施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基地培训负责人应具有3 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和管理经验, 具有专业的培训策划、组织、操作与管理能力, 具有承担类似培训组织管理等经验。

  (四)具备满足不同人才培训需要的场所、仪器、设备、教材、课件等教学设施;具有一套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范。

  (五)每年能够承担有关部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大数据人才培训任务;能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培训教师、课程体系、培训场地、教学课件产品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第六条申报大数据教学实践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智慧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等领域相关业务5 年以上的单位, 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典型应用示范效应。

  (二)具有专人负责大数据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高级技术技能职称的教师不少于5 人;大数据教学实践经验丰富, 能够完成大数据相关产品、典型案例等的展览展示、现场实践和应用研讨类教学课程培训。

  (三)具有200 平方米以上的教学实践场所,教具仪器、设备、课件等配套齐全;具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训工作规范。

  (四)每年能够承担有关部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大数据教学实践任务;能提供教学实践场地、教具仪器、培训课件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第七条申报遴选流程如下:

  (一)提交资料。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资料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人员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按照大数据培训基地专家评审打分标准(附件1), 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量化打分评审, 形成复审入围名单。

  (四)复审考察。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复审入围单位,进行材料内容复核,并按照复审标准(附件2) 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量化打分。

  (五)综合评定。综合专家评审和复审考察打分结果,对复审入围单位进行综合评定,研究提出公示名单。

  (六)名单公示。通过综合评定的单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七)签约授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发文并进行签约授牌, 签约授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市大数据培训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对大数据培训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并实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大数据培训基地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专门制定和执行大数据培训年度任务,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工作台帐;保质保量完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办的培训任务,积极配合共享培训教师、课程体系、培训场地、课件产品等资源;建立培训课程质量反馈和教师评价制度,不断迭代优化培训内容。

  第十条大数据培训基地机构名称、法人、业务范围、专职教师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大数据培训基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生时,培训服务费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避免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大数据培训基地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年度大数据培训计划,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告公益性大数据培训工作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开展大数据培训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大数据培训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如在大数据培训基地申报、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消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责任编辑:liudan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