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8-08-27 16:58 来源:信息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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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工信明传〔2018〕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省“大智移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进一步加快我省大数据发展,推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2019年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一)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面向企业、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创业创新等领域,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京津冀区域或全省性的大数据应用和服务平台,整合行业相关资源、发掘海量数据价值,开展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咨询、数据可视化等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公众提供智能化、个性化、可定制的服务,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

  (二)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海量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挖掘、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技术与应用领域,突破关键技术瓶颈,支持研发新一代人工智能、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可视化、语义搜索等软件产品,打造大数据产品服务体系。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电信运营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有清晰的发展计划、管理章程和独立运营机制。

  (三)申报单位具备从事大数据的经验和能力,已投入市场的大数据产品、服务等具有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客户满意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河北省境内。

  (五)项目应采用大数据理念,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展现应用等环节具有较高大数据技术含量,或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分析挖掘、展现应用、服务等。

  (六)申报单位应有专业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取得相关科研成果,拥有必要的研发条件和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申报项目必须具备足以支撑大数据应用和服务的数据存储,具有明确使用权的数据源,或已建立合作关系或稳定的采集渠道。

  (七)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原则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八)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申请或获得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九)项目不允许联合申报。

  三、申报范围

  (一)应以企业、公众为主,面向政府部门应用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不允许申报单位以承建的政府项目进行申报。

  (三)申报单位内部的大数据应用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四、申报要求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要求组织本地区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对上报项目原件及现场进行核验,并出具项目现场在建证明(范本见附件2)。

  (二)申报单位按照《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3)。

  (三)在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管理过程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对申报流程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项目绩效评价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自行组织,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统一汇总上报本地区推荐项目,务必于9月5日前将上报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产业处。

  联 系 人:谷丽娜  王  达

  联系电话:0311——87800826(兼传真)

  电子邮箱:hbgxtrjc@163.com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050071)

  附件:冀工信明传〔2018〕115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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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ozh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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