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与立法”高峰论坛——李富成:数据开发的立法意义

2016-05-26 16:05 来源:数据观
浏览量: 收藏:0 分享

IMG_7119_副本.jpg

  “数据开放与立法”高峰论数据开发立法的意义,这是分给我的题目,我们怎样看待现在数据开发的立法需求,对那些我们应该立法回应的需求,我们要是能把它立好的话,能有什么意义。从我相对比较了解的两个概念出发,数据开发做一个简单的对比,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有一个条例叫政府公开条例,数据开放的数据,信息公开好像是属于前互联网时代的概念,赶不上现在大数据那么热,想这两者成立是有一些区别,比如说数据开放,共享经济大数据产业的基础,数据开放是有数据资源的规模,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这都是容纳的。而且数据开发相当的立法,可能涉及到具体的问题更广泛。比如说对数据的法律组织性是怎样定位,应该是开放谁的数据,谁去开放数据,向谁开放数据,开放以后怎样开放,以及怎样开发利用。怎样确保安全等,这些可能都是立法相关基本的问题。

  我想在这些问题里,我们都需要搞清楚哪些方面是需要通过立法进行回应的,这是需要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进行的论证、评估:

  第一、我们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只有以问题为导向,才能明确立法的方向。对这方面问题我了解不透,来的时候,跟一些朋友了解,产业链的朋友说得比较多的,个人数据的买卖问题是比较大的一块,其他方面问题是需要梳理。

  第二、对于这些问题,要解决它是不是适合法律来发挥作用,因为有的是不需要用法律解决,但有一些又是需要用法律解决的,在发展不同的阶段,从一开始是要把这法观察好,现在在大数据行业,现在是属于怎样的行业,这也是需要评估的。目前刚才李主任介绍了,国务院有两个重要的文件已经出台,贵州也有地方立法,也已经出台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这立法也是非常有意义,立法是需要考虑到怎样跟文件的区别度尽量的拉开。实施以后,需要通过怎样的方式客观的评估这种促进的立法,实际发挥出来的作用。我也很期待后期看到贵州地方立法实施取得的成效。如果确实是需要法律的话,也应该是更高一个层次,比如说大数据一个很前沿的领域,技术层面的东西,有相关的标准推动法制作用,对地方的立法,对部门的立法,我们所需要的立法是怎样的立法,最好不要一概而论。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解决,解决这些问题通过执行现行法能不能解决,能解决到什么程度,我们现在跟数据开放有关的立法,已经有了哪些,全国人大也已经通过了网络信息保护的协定,其他的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想这也应该做一个梳理。

  第四,如果是现行法解决不了,那么我们是要通过怎样的立法去解决?一个是修改现行法。那么现行法有所阻碍,或者说不能涵盖新行业的发展,如果现行法也容纳不了,那么我们才需要立新的法。

  那么你这个新的法,你要规定什么样的制度,这些制度才能够解决。这个我想也是需要考虑的。

  第五,对这部新的法,或者修改性很好,那么现在立法的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我想只有对这五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楚的回答的时候,那么我们才能够说,我们确确实实需要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的大数据和数据开放相关的立法。

  那么说到这儿,我也就可以简单的再说一点,就是对这些应该立的法,我们适时的把它立出来,把法立好,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从法律上,实际上就是能够清晰的界定数据资源有关的产生关系,这是从司法关系上来说的,能够把各方与这个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给确定下来,为这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制度基础,确保大数据的发展能够造福于人类。

  第二个方面,它可以让我们的政府决策建立在科学数据的基础之上,来实现精细的决策、精准的施策。政府既是开放数据的主体,也是利用大数据的一个主体。

  第三个方面,就是大数据相关的立法,也能够为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管来提供法律依据,因为一个新行业,如果要是监管的法律质量不足的话,当遇到一些风险的时候,可能难以及时有效的解决。

标签:

责任编辑:admin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