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数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4-09-25 15:29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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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关于跨境数据纠纷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域名民事纠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些案例为全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实践探索提供了司法范本,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的制度与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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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某与某咨询公司、某国际酒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某咨询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购买了某国际酒店公司住宿服务,并在某国际酒店公司的移动应用APP上预定了境外酒店。预定过程中,王某点击勾选了某国际酒店公司的《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并提交了姓名、国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

  事后,王某发现依据《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规定,其提交的个人信息将被传送共享至全球多个地区和接收主体。王某认为两公司跨境处理中国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违反相关规定,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公司为消费者预定域外酒店服务收集案涉个人信息,此种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出境,属于履行合同必需,不须单独同意。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其《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中,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告知其处理规则,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另查明,被告公司基于商业营销目的,还向位于美国和爱尔兰的某第三方公司传输处理相关个人信息,该处理行为及其处理目的超出履行合同必需,也未向王某充分告知并取得其单独同意,属于违法处理行为,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关乎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当前,跨境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章程普遍存在信息收集范围表意不清、信息处理方式含糊不明等问题。

  跨境个人信息处理的主要合法性基础是个人同意和履行合同所必需,无论基于上述何种合法性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均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从个人同意的角度,本案中被告的《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属于一揽子的笼统告知,而非增强告知。对于类似的笼统告知,用户或消费者的点击勾选,不能产生“单独同意”的效力。

  结合本案,如果跨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超出笼统告知的处理目的,又不具备个人同意以外的其他法定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增强告知义务并获得个人单独同意,从而确保个人信息知情权和决定权的实现。从履行合同必需的角度看,如果跨境个人信息处理的收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目的等确属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则不需要个人的单独同意。

  本案明确了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合法性审查规则,为丰富全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实践探索提供司法范本。

  【裁判要旨】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主要合法性基础是个人同意和履行合同所必需。在本案中,被告公司为消费者预定域外酒店服务收集个人信息,属于履行合同必需,不须单独同意。

  告知义务的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决定权。被告公司在其《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中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未能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单独同意的效力:对于跨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超出笼统告知的处理目的,且不具备个人同意以外的其他法定的合法性基础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增强告知义务并获得个人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商业营销目的向境外第三方公司传输处理个人信息,超出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且未向信息主体充分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属于违法处理行为,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

  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2、广州悠某公司与喜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国际域名争议解决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

  【基本案情】

  喜某公司注册了“喜临门”“xilinmen”等多个商标,后发现广州悠某公司注册了案涉域名xilinmen.com。喜某公司遂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对广州悠某公司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投诉,该中心秘书处经审查,认定广州悠某公司行为符合《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恶意情形,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喜某公司。广州悠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域名为其所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采纳证据显示,并结合互联网回溯工具查看,案涉争议域名在广州悠某公司注册期间主要用于链接至域名交易网站。同时,结合广州悠某公司注册了大量域名用于招揽域名交易的事实,广州悠某公司在注册案涉域名之前,应当知道他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喜临门”“xilinmen”及企业名称等享有权利,而仍将与之相同的拼音字样注册为域名,明显存在转让牟利及阻止权利人注册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吸纳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建立的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规则,采纳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查明的争议域名历史利用情况,对广州悠某公司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域名达成一致性认定结论,依法保护域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积极参与国际域名纠纷解决,向不服裁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程序救济,实现了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司法救济程序的有效衔接。

  【裁判要旨】

  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当域名与他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没有合法权利或利益,同时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时,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可以裁决将域名转移给商标权利人。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如果域名持有人在注册域名时应当知道他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等享有权利,但仍注册与之相同的拼音字样域名,且存在转让牟利及阻止权利人注册的故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与法院判决的关系:当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与法院判决不一致时,应以法院的判决为准,以确保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涉外数字法治争端解决: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处理涉外因素的涉网涉数据纠纷案件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并推动规则引领,规范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域名争议诉讼解决机制:对于域名争议的诉讼解决机制,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裁决。

  3、爱某公司与晴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境外侵权纠纷的国内法域外适用

  【基本案情】

  爱某公司是《某某行动》《某某练习生》等7部热播电视剧、综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晴某文化公司租用位于境外的服务器经营网站“jiXXXX.tv”,向新西兰等境外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爱某公司认为晴某文化公司未经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在线点播服务,构成侵权,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晴某文化公司辩称,提供视频点播的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且视频点播功能只对境外开放。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点播视频,但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在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并未作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情形。故晴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案涉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网络平台上,应认定侵犯了爱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拓展国内法域外适用场景,明确我国法律对境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结合网络侵权泛在性特征,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限制传播的范围仅及于或应当包含境内网络,在境内无法以正常渠道访问并未作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情形。

  本案彰显了网络全球化、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国际背景下,依法妥善拓展我国国内法域外效力,积极推动著作权跨境保护的司法创新实践。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域外适用: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境外,只要涉及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履行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的跨境处理,如果是履行合同所必需,不须单独同意。但如果处理行为超出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或者基于商业营销目的,未经信息主体充分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属于违法处理行为。

  侵权责任的认定:在确定侵权责任时,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合理使用的界定:对于图书馆等机构在提供数字作品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综合考虑服务对象、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合理使用的范围限定于服务对象为实名注册的读者,且仅提供作品的浏览和阅读,不包含作品的下载。

  平等保护原则:无论中外当事人,其知识产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主观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情节,法院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韩国海某公司与广州爱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对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韩国海某公司将产品宣传图在中国申请了作品登记。广州爱某公司曾因使用相似宣传图被海某公司起诉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由广州爱某公司赔偿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并承诺不再侵害韩国海某公司知识产权。1年后,韩国海某公司发现广州爱某公司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且涉侵权产品被质监部门通报,对韩国海某公司商誉造成隐患,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州爱某公司侵害了韩国海某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违反双方在先和解协议,构成重复侵权且情节严重,遂对广州爱某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在先和解又重复侵权的情节、侵权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传递了加强跨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

  本案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护外国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对于推动构建更为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侵权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空间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侵犯了韩国海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重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行为中,如果存在主观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情节,法院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体现了法院对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维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5、广州巧某公司与长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跨境电商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广州巧某公司是亚马逊平台内某婴儿用品品牌的美国独家授权销售网店。同为从事跨境贸易的长某公司使用某免费建站软件创建了跨境电商网站,将广州巧某公司在亚马逊平台网店上某婴儿用品的页面详情、图片、文案等内容盗用至该网站上,并向亚马逊平台投诉广州巧某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致使广州巧某公司的产品被亚马逊平台下架停售,广州巧某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长某公司恶意编造事实,利用平台“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投诉,致使广州巧某公司产品下架,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经营活动,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长某公司向广州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恶意投诉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系统分析了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明确阐释了认定损害后果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有力维护了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权利。

  本案对于遏制出海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出海企业良性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跨境营商环境起到良好指引作用。

  【裁判要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长某公司通过盗用广州巧某公司在亚马逊平台上的产品页面详情、图片、文案等内容,并利用平台“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恶意投诉,导致广州巧某公司产品被下架,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由于侵权主体的行为构成了恶意编造事实和重复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对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遏制。

  6、陈某与美国布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02年3月20日注册域名“bu*.com”。布某公司系一家经营健康产品线上零售的美国公司,其于2012年6月13日首次商业使用“BU*”标记,并先后在美国境内注册取得“BU* BOX”和“BU*”商标。2018年11月,布某公司认为陈某恶意注册并使用案涉域名,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出转移域名的仲裁申请,美国国家仲裁院审查后作出《裁决书》,裁决将域名“bu*.com”从陈某转至布某公司。陈某不服裁决结果,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域名“bu*.com”为陈某所有,要求布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合理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本案纳入管辖,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判决确认陈某对域名“bu*.com”享有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

  【典型意义】

  国际域名为稀缺资源,全球流通性较强、国际认可度较高,属于各国民商事主体竞逐的网络虚拟资源。本案根据国际域名的虚拟性、遍在性特点,合理解释“实际联系原则”,认定域名持有人居住地为域名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地,依法将案件纳入管辖,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妥善认定域名侵权中的“恶意”,依法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推动域名资源法律保护、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话语权、彰显中国互联网司法治理规则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裁判要旨】

  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利通常包括对其注册域名的使用权、转让权和续费权。域名作为一种识别性标记,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包括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域名持有者在全球范围内对域名享有排他权,可以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域名。

  同时,域名持有者有责任确保其域名的使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商标权、版权等。在域名侵权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包括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域名持有者是否具有正当使用域名的理由、是否存在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等。如果域名持有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可能会被要求停止使用、注销或转移域名,并可能需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国际域名争议中,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供了一种解决机制,允许商标权利人对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提起投诉。然而,域名持有人如果对专家组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实际联系原则:将域名持有人居住地视为域名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发生地,并依法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纠纷。

  7、杭州某公司等与台湾海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跨业态攀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阴阳师》系由杭州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手游。杭州某公司发现,台湾海某公司等12家公司未经许可,在联合出品的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以及相关宣传中,大量使用《阴阳师》主要游戏角色形象,并存在“阴阳师IP版权”“改编自手游”等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遂以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阴阳师》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保护,案涉电影宣传行为及宣传内容会使公众误认与游戏《阴阳师》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台湾海某公司等12家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经许可使用爆款《阴阳师》游戏非正式名称“御魂师”作为电影名称引发的纠纷。本案明确了当非正式名称具备知名度、关联度、显著度,可以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时,享有与正式名称同等的权益保护,擅自使用他人非正式名称进行跨业态抄袭及攀附的,构成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裁判对跨境合作的跨业态数字内容产品有意混淆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亮明司法态度,有助于推动塑造崇尚创新、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护航数字内容产业行稳致远、扬帆出海。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本案的《阴阳师》作为一款知名手游,其名称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保护。即使非正式名称,只要具备知名度、关联度、显著度,并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就享有与正式名称同等的权益保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台湾海某公司等12家公司在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的宣传中使用《阴阳师》主要游戏角色形象,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电影与游戏《阴阳师》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主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赔偿责任的承担:由于台湾海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这些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8、张某与广州果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与国际组织协同化解跨境版权纠纷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张某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某某名宅》1、2册的作者,该专著中收录了多个摄影作品。张某发现广州果某公司未经许可,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付费文档中向公众传播张某享有著作权的多幅摄影作品,并提供付费下载服务。张某遂就其中1幅作品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广州互联网法院将案件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行调解。在法院和中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广州果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包括案涉作品在内共计423张图片版权争议和解款。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机制,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协同上海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通过“以一调百”方式促成423张图片侵权纠纷达成和解。

  本案成功调解标志着中国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替代性争议解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又深入一步。双方共同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有效途径和方法,开创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有利于共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争端解决要旨】

  1.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保护。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创作,确保创作者能够从其智力劳动中获得经济和道德上的利益。

  2.侵权行为的认定:广州果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张某的摄影作品进行商业传播和提供付费下载服务,构成著作权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3.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应用:本案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的合作,利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成功调解,展现了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灵活性和效率。

  4.一揽子解决方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仅解决了个案问题,还涵盖了423张图片的版权争议,一揽子解决方案有助于高效解决大规模的版权纠纷。

  9、文某与麦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域外证据的获取与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文某在“微信表情商店”公开发表PP猪系列作品。麦某科技公司在网店售卖的手机壳商品使用了与案涉PP猪形象相似的图案。文某认为麦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麦某科技公司通过VPN方式访问域外网站进行录屏取证,拟证明案涉作品在文某首次发表之日前已在国外网站公开。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麦某科技公司通过VPN方式,非正常渠道突破网络管制措施,对有访问限制的网站进行访问,违反了行政性管理规定。但在相关网站搜索、截图、下载并同步录屏的取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宜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文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独立创作完成案涉作品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的规定,审慎认定以VPN方式获取域外证据的效力,确认以VPN方式获取的域外证据不宜直接归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域外证据有佐证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可予采信。

  本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慎确立以VPN获取域外证据的证明效力审查规则,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域外事实查明、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关系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合法权利的保护:广州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文某对其创作的PP猪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尽管麦某科技公司通过VPN方式获取域外证据,但法院认为,其在相关网站进行搜索、截图、下载并同步录屏的取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宜直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域外证据有佐证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可予采信。

  10、广州虎某公司与厦门易某公司、刘某网络域名执行案

  积极搭建国际域名协助执行通道

  【基本案情】

  广州虎某公司与厦门易某公司、刘某网络域名纠纷一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具有使用域名hu*.com.cn的恶意,构成侵权,故判令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域名hu*.com.cn转移至广州虎某公司,由广州虎某公司注册使用。

  案件执行过程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案涉域名的冻结措施。随后,通过WHOIS网站查询到案涉域名所属注册服务商为GoDaddy公司,按照《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关于“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的规定,向GoDaddy公司送达转移域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经与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充分沟通,案涉域名顺利转移至广州虎某公司名下,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域名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涉及域名的执行具有协助执行主体多、财产控制难的特点,在国际域名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协助执行主体送达难、沟通难的问题。

  本案积极探索国际域名执行路径,主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及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GoDaddy公司建立联系,强化涉外执法协调机制,拓宽涉外执法合作领域,切实提高涉外执法效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胜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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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集团

国脉集团是数据资产化专业服务机构,为数据资源拥有者提供专业、规范、合规的全流程数据资产化服务,包括培训、咨询和产品设计等,实现数据资源价值最大化。主要服务于政府数据管理机构、央国企数据运营企业、城市数据运营平台和数据富集型平台企业,打造数据资产网、数据资产研究院和产业专家网络等支撑体系,同时在营商环境与政务领域继续保持领先优势。

主要课程

主要课程包括数据资产入表、数据经纪人、公共数据运营和政府CDO、数据精品等精品课程。

主要服务

数据资产化服务:数据资产化战略布局、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产品开发及交易等关键任务;

数据要素×项目服务:政策扶持、案例奖项申报、金融支撑和市场变现;

数据产业园区和试验区咨询服务:园区规划、咨询、资源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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