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注意事项

2020-08-10 16:25 来源:成于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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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很多监管和银行同仁问《关于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5号)该如何开展?笔者结合15年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经验,就属地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如何开展数据质量专项工作谈一谈个人的一些经验,以供参考。尽管不在体制内,但一直从事数据治理专项工作,希望我们的经验能够复用,与大家共同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



(一)为何要做

监管数据质量非常重要,已上升至中央层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两类机构

一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针对吸收公众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其他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不代表不会被抽中督查。数据治理在法人层面落地实效性更强,自查自评工作至少落实到省级分支机构。所以地市级监管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督查和评估的概率很高。


另一类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三大数据范围

这次是银保监发文,所以仅包括监管数据,不含人民银行数据大集中数据。监管数据是指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和其他监管数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非现场监管(1104)、客户风险、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个别局还增加了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数据。


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统计信息、保险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等系统采集的数据和核心监管指标。


(四)三大工作要求

这次总体工作要求,每条都很重要,也很实在,笔者针对这三条工作要求也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没有准确的监管数据,监管难以有的放矢,数据质量是监管的生命线,监管派出机构应充分认识提升监管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把数据质量作为有效监管的基础。被监管机构要落实监管数据质量主体责任,要对自己报给监管的数据负责。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要层层传导,压实到最基层,数据源头才有保障。


其次,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数据治理指引是一项长期化基础工作,内容涉及面较广,往往机构因为畏难情绪导致数据治理流于形式。而监管数据质量的提升就能很快转化为的数据治理成效,本次治理以监管数据质量问题为抓手,强化追根溯源,拔起一个萝卜往往会带出一摊泥,任何一个数据质量问题一定会映射到每一方面或多方面问题,比如组织架构问题、制度建设问题、运行机制问题、系统建设问题等等。


最后,强化整改,完善机制。自查和外部监管检查评估,一定会发现很多问题和薄弱环节,问题一定要及时整改,但要讲究方法论,有些对填报口径的理解偏差下一期就能纠正;有些针对数据源的差错,同一类差错可以系统中批量修改,但这治标不治本,更重要的是持之以恒的对生产数据的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这就涉及到管理问题;有些数据质量问题更深层次,涉及到核心业务系统和基础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提高数据标准化程度,补充监管报表报送要求字段。为了确保问题整改计划和要求落实到位,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监管问责必不可少。


(五)五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启动阶段,时间为2020年5月-6月。监管部门领导小组要求6月15日前成立,多数会由分管统信的局(分局)领导挂帅,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能会落在统信处(科),成员会包括各监管处(科)室。


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的是成立数据治理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议一把手亲自挂帅,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能落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大部分会在数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成员应包括所有业务部门、主要分支行行长。


要注意领导小组不能搞空架子,开展宣传动员会,提高思想认识,消除抵触情绪,为下一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保驾护航,将自查自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是自查自评阶段,时间为2020年6月一8月。总会统一的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目前还没见到,估计很快将会下发,同时银保监局要因地制宜,制定分支机构数据质量评估模板。从监管要求看,重点是排查评估核心监管指标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情况、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是否健全、组织制度系统保障是否得力、内部重大差错报告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等方面。在未拿到模板之前,可以参照《监管统计数据质量良好标准》先行准备。


报告分阶段性报告《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总结性报告《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评估报告》。


阶段性报告一般是一月或半月一报。以笔者经验,第一期报工作小组成立,开展了动员会;第二期报告准备怎么做,把责任落实到各成员部门;后续则陆续报告做了哪些事。比如监管报表业务制度建设情况、监管统计培训情况、数据源治理情况、数据标准建设情况、数据质量控制情况、系统改造情况等等。需要注意在总结问题的同时还应把在工作启动、自查自评、问题整改三个阶段中特色、突出亮点、有益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和难点等内容进行描述。阶段性报告应持续至整个专项治理活动结束。


总结性报告《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评估报告》上报截止日为8月31日前,一是千万不要迟报,二是千万不要寥寥数语就把自评工作总结了,笔者认为低于1万字的总结都不合格。写的不好被退文重报及在第三阶段被抽中现场检查评估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各类主要监管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相关建议,监管数据质量自查自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评估结果。关于报告如何搭建总体架构,如何充实相关内容,后期我们会在直播课中给大家做一些公益性直播。


第三阶段是监管检查评估阶段,时间为2020年9月一12月。这一阶段是监管部门重点,要将辖内上报的报告进行汇总,对在监管数据报送质量、治理工作、自查自评组织等方面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估。至少抽取辖内1家法人银行机构、2家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开展监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或督查。省内城商行或头部农商行被抽中概率很大。省银保监局将该文转发至分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分局可能会抽查1-2家辖内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但不会很多。除上述不按要求完成自评的银行外,数据经常报送错误,监管数据波动起伏较大,三大系统数据逻辑校验不一致的银行被抽中可能性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阶段没有被抽中的银行并非无事可干,可以提前进入问题整改阶段。


第四阶段是问题整改阶段,时间为2021年1月-4月。监管部门督促落实监管相关数据质量问题整改要求。被监管机构要做一个整改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整改。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问题在4月底前就能整改完毕,要明确具体的整改时限要求,分阶段完成。最后还要形成问题整改报告,在4月底前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阶段是总结交流阶段,时间为2021年5月份。监管部门针对辖内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21年5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统信部。被监管部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对监管相关数据质量及其治理情况进行内部考评。


这一阶段正好是2021年统计工作总结时段,各级监管部门需要开展总结表彰大会,针对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表现优异的银行保险机构给予表彰,对落实情况比较差的银行和2020年数据差错较多的银行通报批评。


数据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只是阶段性结束,预计每隔2-3年又会重来一次。我们能够也愿意为大家提供长期的监管数据治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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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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